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30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8-0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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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彭**。

  申请人:隋**。

  委托代理人:彭**

  被申请人: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睿超,主任。

  申请人彭**、隋**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于2024年3月18日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3月20日决定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复议机构决定延长30日审理期限,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2020年5月10日——10月12日实施的暴政抗法暴力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侵权损害的损失赔偿款包括财产损害的,人身摧残侵害损失侵害的人身权益,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误工费的赔偿338000元,并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1)本案体现申请人彭**被强拆房屋(1998-2003)因本院巡洪迁移建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专款专用及土地补偿款,迁移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实施细则材料。(2)确定征地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补偿和安置标准。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或依据的文件专项。(3)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署或拟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4)征地依法报批前,有关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客户,对批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的书面材料,以及申请人听证的材料。(5)本案体现的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暴政抗法”的“暴力强拆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身份资质,资标证明,任免书,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资质,资格证明,确认的批准文件和任命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答辩人申请复议的2020年5月10日至10月12日的行政强制行为已提起过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结案,无权再申请行政复议。被答辩人申请的行政强制行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5日作出**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被答辩人的起诉。被答辩人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被答辩人仍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通过审理,2023年9月28日作出**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故被答辩人再无权对此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二、被答辩人违法建设房屋,理应予以拆除。1998年平院行洪期间,被答辩人所在荣家湾镇六合院村处于行洪院内,政府对其进行整体搬迁,统一规划进行建设,被答辩人也在统一规划区内建设了房屋。2019年,被答辩人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房屋右边通道上修建房屋,影响邻居及村民的通行,后村民上访举报,要求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我府接访后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其违法建筑,并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对其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向其送达了《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在其没有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所以被答辩人的房屋属于应依法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我府予以强制拆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给予当事人赔偿的前提条件。三、本案双方纠纷已经通过信访处理完毕,不存在再次申请复议的权利被答辩人的房屋被拆除后,其一直上访,并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后通过政府信访处理,2021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书》,我府给予被答辩人困难补助13000元,被答辩人也领取了补偿款,并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此纠纷已处理完毕。综上,被答辩人无论从案件程序还是实体处理,均失去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工作人员将申请人修建在其与邻居杨龙华居住的房屋之间通道内的砖混结构楼梯予以强制拆除。申请人彭**不服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受理。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以同意与被申请人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府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本府制作**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准许申请人彭**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当日,申请人彭**与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达成了《息诉息访协议书》。但此后,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同一行政强制行为,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号行政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号行政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人仍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同一行政强制行为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拟进行调解处理,多次口头征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调解处理。

  另查明,2024年3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批复同意撤销岳阳县荣家湾镇,设立荣家湾街道、麻塘街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息诉息访协议书》;4、**号行政裁定书;5、**号行政裁定书;6、**号行政裁定书。

  本府认为,申请人彭**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建设的砖混结构楼梯曾于2020年1月30向本府申请过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向本府撤回了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彭**、隋**现就被申请人的同一行政行为于2024年3月18日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彭**、隋**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彭**、隋**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