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3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8-0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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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一*。

  申请人:刘二*。

  申请人:刘三*。

  委托代理人:韩*

  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新墙河居委会北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鲁伟,镇长。

  申请人刘一*、刘二*、刘三*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4月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予公开的内容违法;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向申请人立即公开(对申请公开事项的材料予以提供)。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岳阳县**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政府对该村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申请公开关于因该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祥见卫星定位图),政府进行征地征收该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专项资金详情及支付相关凭证;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予公开的行为违法。理由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依法公开。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提出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复议答复人没有违法。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答复人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等信息,早在2012年、2013年复议答复人代表岳阳县人民政府因为需要征用岳阳县**,曾多次与**村以及**村村民组进行沟通、协调。告知了他的相关情况,并且双方自愿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按照协议兑付了全部征地补偿款。总之,复议答复人在征收集体土地之前,已经依法向被征收土地对象公示了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等资料。复议答复人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

  第二、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要求,已超过规定时效。

  复议答复人代表岳阳县人民政府征用复议申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的行为发生在2012-2013年,距今已经十年有余,当时,复议答复人作为征用集体土地具体实施机关,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对拟征土地现状做了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长时间的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同时,也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地村和村民小组进行了三十日公告,汲取了大多数村民代表的意见。事后,复议答复人又与被征地村及村民代表多次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且全部兑付了征地补偿款。根据《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各公告发布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准‘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只有5年,现在复议申请人中信息公开,距之前的征地时间相隔10年以上,由此可见,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申请确认复议答复人行为违法不存立,同时,复议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复议答复人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刘一*、刘二*、刘三*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相关资料,而案涉村集体土地在征收的过程中没有村民对此次征收行为提出过相关异议,征收款项也如数发放至**村村民手中,没有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土地村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一*、刘二*、刘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刘一*、刘二*、刘三*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