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新开中心派出所,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集镇。
负责人:姚华秋,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余**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余**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