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巫**。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巫**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提交的《举报信》予以回复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巫**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举报信》,物流显示县市监局于2023年11月9日予以签收,但申请人巫**至今未收到举报回复,申请人巫**对此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即2023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巫**应在2023年2月27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明申请人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24年4月3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