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4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8-1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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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孔**。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经审查,2024年2月23日,申请人孔**通全国12315平台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县**厂进行举报,3月5日县市监局通过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孔**对此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5月16日予以受理。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市监局于3月5日作出回复,申请人孔**应在2024年5月4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明申请人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24年5月8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驳回申请人孔**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