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4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8-13 10:37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5月2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在2024年01月1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举报投诉湖南**公司生产的"鸡蛋梅花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4年01月20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事提出投诉和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0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信,举报投诉湖南**公司生产的“鸡蛋梅花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答复人已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回复并邮寄至被答复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根据邮政查询1月26日已被签收。故答复人实际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被答复人因自身原因未收到答复人回复函,不能归责于答复人行政不作为。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3年12日16日在超市购买了由湖南**公司生产的“鸡蛋梅花酥”,申请人认为该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24年1月15日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于1月20日签收,申请人张**因未收到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5月20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举报投诉信;2.涉案产品图片;3.物流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投诉举报回复函;2.邮政订单查询。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即2024年1月31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张**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明申请人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关于本案的投诉部分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于2024年1月20日收到《举报投诉信》后,因不具有处理权限,已于1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回复函》告知申请人向购买地市场监督部门提出,物流显示于1月26日签收(EMS单号:**)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程序合法,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