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岳阳市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队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谢*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谢*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