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5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1-0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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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岳阳市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队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谢*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谢*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