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方*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编号143062100202404279144****结案反馈决定不服,于6月1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6月1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143062100202404279144****做出的“不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方*称,申请人2024年4月11日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岳阳县**百货店”开始的店铺“**优选”支付11元购买网店“一次性航空塑料杯”1份,订单编号:692869541539925****,商家快递面单预留电话:134****4475,塑料杯装入热水后随即变形和产生异味;依据GB/T 18006.1-2009之5.4.2对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饮具进行负重性能测试,依据6.6将3KG的砝码放上被测试的塑料杯,杯身立即塌陷压扁,无法达到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故此塑料杯在使用中难以拿捏住,若盛装热水则容易烫伤,对人生安全会造成巨大损害。同时,一次性塑料杯的原料等级应为食品级,如厂家以不合格的原料掺入食品级原料之中,也会造成不符合执行标准的质量问题。故此塑料杯属于严重不符合执行标准的有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对人身和食品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伤害。请求对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抽检、风险评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并未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逐一调查核实回复,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主要理由是:接举报人反映的平台商家岳阳县**百货店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我局现拟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举报人也可以自行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可以不予立案(详见附件)。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的“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四十七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件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客观上是“终止调查”的行为不予认可,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获取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应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本案中,被举报单位系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被申请人按照被举报单位登记地址未找到该单位后,既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被举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取得联系,亦未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包裹发货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显然未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申请人已针对提出的举报事项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经营地址未找到被举报单位后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然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和管理职责,未对辖区内所属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仅“我局现拟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简单的处理,暴露出典型的不担当和不作为的形式作风,也是对消费者的极度不负责任的处理态度。
被申请人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
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为其举报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举报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年4月27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举报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举报:称岳阳县**百货店销售的“一次性航空塑料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后,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故我局暂时只能将该商户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
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1日申请人方*通过抖音平台在“岳阳县**百货店”开设的“**优选”店铺购买了1份“一次性航空塑料杯”,因塑料杯装入热水后随即变形和产生异味,申请人对塑料杯进行负重性能测试后认为其没有达到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在12315平台对涉案商家进行举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反映后,于4月27日前往涉案商家所在工业园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因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5月11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方*对此不服,于6月1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详情;2.涉案商品照片;3.现场笔录;4.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5.关于将岳阳县**百货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报告。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岳阳县**百货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了回复,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
另,县市监局在答复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应当写明适用的是第二十条第四项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并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或《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回复中列明,以便当事人了解。本府在此一并指出,被申请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回复内容的规范性。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062100202404279144****》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