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6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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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经查明: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在“五里牌****超市”处购买了由“岳阳市**食品厂”生产的“老式潮糕”,因申请人认为该商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违反法律规定,于6月7日向岳阳县市监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邮政XA2337545****)进行投诉举报,6月10日由村邮站代签。申请人郑**不服被申请人县市监局行政不作为,于6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6月27日受理。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2024年6月7日号寄出《投诉举报信》,6月10日因正值端午节放假期间由村邮站代收,6月11日长湖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实际签收,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市场局应当在6月20日前向申请人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6月21日起60天内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6月20日,而实际寄出日期为6月19日,截止邮件寄出之日市场局告知期限尚未届满。如被申请人在告知期限届满后仍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需提起复议的,应在告知期限届满后60日内向本府另行申请(自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