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6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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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陈**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编号143062100202405296929****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6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6月2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陈**称,1.2024年5月29日在全国12315 平台举报(编号143062100202405296929****)于 2024 年 5 月24 日在岳阳县新墙镇新墙河居委会十公里南街的**购物中心买了一袋定量包装的鸡蛋,发现有保质期45天,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无生产日期,以为没事,结果敲开一个蛋黄是散的,经查,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124条;2.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索要任何证据,草率回复申请人的举报事项,3.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存在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现象,未履行职责工作;4.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却在2024年6月6日才告知回复,故意拖延时间回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5.申请人平时的需求量本来就大,被申请人却自作主张以购买数量限定申请人的需求,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申请人要求的合法赔偿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请问被申请人的权利大于法吗?7.学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不能因稍微懂法就被申请人手中的权利被剥夺;8.食品安全重于天,请被申请人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部门,不履其职责,不遵循国家指导的投诉举报制度如实查清,查透。被申请人明显本着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工作原则,明显不作为,乱作为,敷衍了事,避重就轻的工作态度,其背道而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2024年5月29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陈**举报,称其在岳阳县**购物中心买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鸡蛋。

  我局收到上述举报事项后执法人员到案涉超市核查上述涉嫌违法事实。经我局认定:我局对上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如下:1、我局在收到本案举报事项后,发现被答复人在我县筻口镇、新墙镇、麻塘镇、荣家湾街道等地的多家超市购买了鸡蛋,在岳阳县****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过期食品,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和成本。根据其连续多次在12315投诉的事项来看,我局认为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2、对于案涉商家销售鸡蛋未标注生产日期,我局认为由于鸡蛋属于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我局认为此条非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对被答复人举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且回复告知举报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4日申请人陈**在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南街**购物中心购买了一袋定量包装的鸡蛋,包装上有保质期但无生产日期,申请人打开鸡蛋后发现蛋黄是散的,认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于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前往涉案超市进行实地调查,涉案鸡蛋为2024年5月13日采购,因鸡蛋是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对生产日期进行强制性要求,

  被申请人于6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6月2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6月27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详情;2.涉案商品照片;3.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4.**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5.岳阳市开发区家亮蛋品商行营业执照;6.**购物中心农家鸡蛋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对农产品概念的规定,农产品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鸡蛋为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此条款非强制性条款,涉案商家未在鸡蛋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不属于违法行为。截止申请人购买之日鸡蛋尚在保质期内,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5月29日向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6月6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进行不予立案告知并说明了理由,已完整履行其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另关于申请人提到的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索要证据一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此条款非强制性条款,被申请人可以依照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062100202405296929****》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