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6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1-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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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聂**。

  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集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方立军,主任。

  申请人聂**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对其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7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并要求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5年9月11日申请人申请“租赁土地范围图/红线图”政府信息公开,名称:《**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方: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1.11.30。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该政府信息由第三方与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制作,为第三方的信息内容,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一、适用法律错误。根据 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大型旅游结合项目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签约方为:岳阳县麻塘镇人民政府(甲方)、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第一项、项目租赁土地位置及范围约定土地租赁面积约42亩,以红线图核算面积为准。同时约定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岳阳县人民政府、南湖风景区各备案一份。“租赁土地范围图/红线图”作为合同中租赁42亩土地的数据来源和计费依据,为《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同时岳阳县人民政府应备案保存《租赁合同》和相关资料。即使该信息由第三方制作,但属于被答复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答复书》中称红线图由第三方与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制作,为第三方的信息内容,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适用法律错误。

  二、真实性。根据2025年10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称:该项目申报过程中没有通过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核,该项目中途终止,并未进入实质办理程序。即该项目没有上级部门的审核就分别与被答复人和村社区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协议,涉嫌程序违规。同时申请人质疑第三方与村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真实性,请贵府进行审查(签订时间、租赁土地数量、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和拆迁补偿等内容)。

  三、违法用地。2011年第三方已经对租用的土地进行施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并在土地上建设永久建筑(接待中心),已构成非法用地。

  综上,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关于被答复人于2025年9月11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的政府信息事项,答复人已经于2025年9月22日向其作出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 2025第**号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合法合规。2011年11月30日,答复人与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土地42亩,以红线图核算面积为准,该约定系对租赁土地概扩性选定,同时合同中明确该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可知答复人此时非土地所有权人,该合同是一份预租赁合同,此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建立在答复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基础上,但因为该项目报上级批准时未获得通过,因此对于该合同的后续履行均终止,土地红线图并未生成,至于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具体土地租赁范围,只能以广东**集团公司与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而此土地租赁合同属于村集体和第三方公司形成,答复人既非制作人也非保存人,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其申请的租赁土地范围图/红线图不属于政府信息,答复人适用的法律并无错误,另外被回复人所提到合同一式四份,是指《**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不是指租赁土地范围图/红线图一式四份,被答复人存在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因此答复人的回复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合理合规。

  二、真实性问题不属于复议内容。

  就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真实性的表述,答复人认为与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无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1日申请人聂**通过岳阳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申请“‘租赁土地范围图/红线图’政府信息公开,名称:《**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方: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麻塘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认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该街道办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可向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取。申请人对此不服,于11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1月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2.《**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申请人聂**于2025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麻塘街道办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租赁土地范围图或红线图,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中提到的“红线图”,而因该项目报上级批准时未予通过,项目终止,并未实际形成土地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案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具体租赁范围由村集体确定,若存在案涉租赁土地范围图,也由土地所在村社区形成和保管,并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麻塘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告知聂**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另,本案为申请人聂**不服麻塘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项目程序违规、土地租赁协议真实性及非法用地等事项,非本案审理范围,本府不予审查。

  综上,麻塘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