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
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集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方立军,主任。
申请人聂**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对其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7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并要求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5年9月20日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麻塘洞庭村集体土地出租报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土地租赁申请》(建设单位)、《告知书》《征求意见》(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公示》和《批复》(土地主管部门)。注:2011年11月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麻塘镇政府签订《**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麻塘洞庭村43亩集体农用地用于文旅项目建设。”
2025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答复书》中称《土地租赁申请》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认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同时称**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在申报过程中没有通过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核,中途终止。申请人认为虽然《土地租赁申请》由第三方制作,但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和保存的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
综上,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要求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关于被答复人于2025年9月20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的政府信息事项,答复人已经于2025年10月11日向其作出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合法合规。
对于被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土地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这一申请书,系作为建设单位的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单独制作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提交的一项土地租赁申请材料,该材料既非答复人制作,建设单位也未向答复人递交,答复人不存在此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两款法律规定向被答复人回复,既告知了该信息非政府制作的信息又告知其答复人无此信息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答复人作出的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望贵府依法裁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0日申请人聂**通过岳阳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申请“麻塘洞庭村集体土地报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土地租赁申请》(建设单位)、《告知书》《征求意见》(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公示》和《批复》(土地主管部门)。注:2011年11月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麻塘镇政府签订《**大型旅游结合项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麻塘洞庭村43亩集体农用地用于文旅项目”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麻塘街道办)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土地租赁申请》(建设单位)不属于政府信息,其他四项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于11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1月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本次共向麻塘街道办申请公开了五项信息,其中《告知书》《征求意见》(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公示》和《批复》(土地主管部门)四项内容属于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公开范畴,经麻塘街道办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因该项目因未通过审核终止,该四项内容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案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土地租赁申请》(建设单位)由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制作,信息的掌握单位为广东**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土地所在地村集体,该项信息内容非麻塘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麻塘街道办按照信息内容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五项信息分类进行了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事实和理由,并无不当。
综上,麻塘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