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
被申请人:岳阳县筻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岳平,镇长。
申请人汤**对被申请人岳阳县筻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筻信发﹝2025﹞18号《关于汤**反映房子拆除补偿等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汤**通过信访形式反映其房子拆除只补偿了2000元、郭**占用其宅基地鱼塘和青苗费及农田占用修建抽水泵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筻信发﹝2025﹞18号《关于汤**反映房子拆除补偿等问题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答复意见,可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筻信发﹝2025﹞18号《关于汤**反映房子拆除补偿等问题的答复》系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如对该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