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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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方*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申请人方*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岳阳县**百货店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6年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1月1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43062100************1259”在2025年12月5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并继续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方*称,事实与理由:事实理由:申请人2025年11月09日拼多多平台店铺“****豆制品店”支付2.7元购买“干丝”1份,订单编号:251109-3585*******0021,问题一产品未标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问题二产品通过柠檬黄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试含有大量柠檬黄含量;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巨大的损害,属于有毒有害产品;请求对生产、销售有重大食品安全情形进行查处,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抽检、风险评估,并将处理过程、结果和相关的材料证明报告等回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并未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作逐一调查核实回复,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主要理由是:接举报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百货店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对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详见附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的“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四十七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客观上是“终止调查”的行为不予认可,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获取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应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本案中,被举报单位系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被申请人按照被举报单位登记地址未找到该单位后,既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被举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取得联系,亦未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包裹发货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显然未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申请人已针对提出的举报事项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经营地址未找到被举报单位后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然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的简单认定,没有针对举报的违法事项调查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开展,对产品的质量特别是“柠檬黄浓度超标”等进行实质性检测,同时对申请人“风险评估”的举报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也未作回应,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

  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接到被答复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映岳阳县**百货店涉嫌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保鲜剂、防腐剂等物质处理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另根据我局系统核查,被答复人投诉举报线索近3500余次,我局认为被答复人涉嫌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具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资格,属于知假买假以投诉举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8日,申请人方*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百货店开设的****豆制品店购买了商品腐竹丝,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未标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保鲜剂、防腐剂等物质处理食用农产品的问题,于2025年11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11月21日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2025年12月5日,岳阳县市监局以对举报事项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方*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6年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月14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2.案涉网店证照信息;3.购买记录截图;4.商品照片;5.柠檬黄检测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检查笔录;2.平台回复截图、系统数据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11月21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12月5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方*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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