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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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岳阳******有限公司是否受理一事不服,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1月16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刘**称,事实与理由:2025年12月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的食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8******4537,被申请人2025年12月8 日签收。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不合法食品,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一)、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2025年12月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最晚在12月17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告知职责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属于违法。

  三、行政复议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身为消费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遭遇违法行为的侵害时选择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依法进行处理,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投诉请求权,对投诉依法受理,组织处理。被申请人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辜负了申请人作为人民群众的信任。《宪法》序言中载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第一条、《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申请人坚信的组织和信仰,对于被申请人错误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相信其在党的领导下终究会被纠正,其对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终究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最终光荣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终将取得胜利。被申请人应当深入贯彻学习总书记同志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一体践行“十一个坚持”,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今后行政中被申请人应当避免出现本案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实体均合法。对于有错不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视法律法规为儿戏者,一律行政诉讼,届时请相关办案人员作为被告出席,申请人败诉将缴纳50元诉讼费,申请人胜诉将依据《行政复议法》80条、81条向当地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出庭人员等)行政过错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刘**通过挂号信(单号:XA8******4537)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网购的岳阳******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豆腐存在无配料表、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SC标识及生产企业信息等问题,涉嫌制假售假,诉求包括赔偿、退赔费用、查处违法行为及相关信息告知等。收到材料后,本机关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对材料进行分类审查。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

  答复理由及法律依据:一、本机关具有处理涉案投诉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所购商品的被投诉举报企业住所地位于岳阳县辖区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具有法定处理权限,申请人亦具备合法投诉主体资格,本机关无推诿、拒绝处理的情形。

  二、本机关不存在未及时告知受理情况,不构成程序违法。1.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本机关12月8日签收材料,法定告知期限届满日为12月17日。而本机关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 申请人预留的联系电话短信功能关闭,无法及时反馈审查进展,属于客观上的沟通障碍,并非本机关主观上未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恳请岳阳县人民政府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本机关不存在违法未履行告知职责的情形,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于2025年11月27日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岳阳县****店的商品油豆腐,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未按法律规定标注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于2025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岳阳县******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12月8日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一事不服,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1月16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2.商品图片及购物截图;3.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本机关执法人员短信回复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并于2025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其投诉举报信已收到并已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而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上注明的“该手机号短信功能已关闭,请勿使用短信,如仍使用短信造成不当后果自行承担,允许本人手机号告知被投诉举报人。”,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截图来看,短信已发送成功,状态显示申请人已收到,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开通短信功能的情况,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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