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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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岳阳**食品店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1月2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事项的回复》中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申请人李**称,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5年12月28日在淘宝平台(****德国正品)购买了成人草本发热感冒茶,商家采用中通快递发货,快递单号为7896******1084,本人与2025年12月30日签收12月31日录制开箱视频,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并未标识该产品的在华企业注册编号以及进口商地址,查看发货地址并不是保税仓或者海外直邮而是国内发货,也就是已经提前放在国内的产品,该产品来路不明,用处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而《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对于食品要求的标准法律,界定了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明确界限。《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表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商家销售该无中文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更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二,该产品无在华企业注册编码等重要信息。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实。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从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能够予以查实。随后通过挂号信(XA9******1737)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查证后给予申请人回复称:“李**:你关于淘宝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岳阳县**食品店经营的进口食品成人草本发热感冒茶无中文标签、无在华企业注册编码等重要信息的投诉举报,本局悉。经过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被投诉举报人虽经本局登记设立,但未在本县经营。早在2024年4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就因无法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取得联系而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截至目前,被投诉举报人既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也无法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本县非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你上述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你上述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建议你向淘宝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你如不服本局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此不予立案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理由: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现行有效》(1)申请人为上述案件的举报人。举报该产品的目的一是为了社会公益以及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举报奖励。目的二是因为该商家卖了本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注)食品安全标准不等于食品安全。本人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赔偿,而被申请人未依法查处显然损害了本人的上述合法权益。其次,上述法规明确表述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是举报人,与本人是否是消费者无关,且本人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是我国根本法宪法赋予我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具有不可否定性。如被申请人否定我的消费者身份,无疑是否定我作为中国公民宪法给予本人的消费者权益。此行为与党性相背离,除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过后才能剥夺政治权利以外任何人无权否定我的消费者身份,本人将依法采取任何可能的合法措施坚决捍卫本人的合法权益。综合上述,本人完全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淘宝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申请人依法应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直接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未履行移送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3、被申请人未实质性核查违法行为,以“经营异常”为由推诿不当,被举报人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仍在淘宝平台持续经营,其违法销售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经营主体失联不代表违法行为可免于调查。相反,因其逃避监管,更应通过平台协查、追溯货源、查封店铺等方式彻查,而非放任食品安全风险。4、涉案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必须立案查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可能含有不明成分或禁忌物质,且无追溯渠道,已违反《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宗旨(第一条)。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变相纵容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及市场秩序。5、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称找不到被举报商家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为由不予立案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先行立案调查后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被申请人称经营异常找不到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以经营异常为由不予立案应当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经营异常也不是不予立案的前置条件,找不找的到被投诉举报商家与立案否没有法律性关系。且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为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希望贵府领导能够撤销该回复内容,并重新责令被申请人做出回复内容。6、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为执法单位,对于群众举报内容消极息工。称找不到商家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文件第五条,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被申请单位仅仅以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就不予立案处罚的结果不可信。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次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屑一顾,不予立案,不作为懒政的情形。8、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举报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对于该案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规定,且提交了产品外包装照片,购买记录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予核查,并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及时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然而本案当中被申请人以通过该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不当,请求贵府领导予以决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及公共利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6年1月4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李**投诉举报书,反映其于2025年12月28日在淘宝平台岳阳县**食品店购买到成人草本发热感冒茶存在产品无中文标识、无进口商标注等违法情形。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被答复人的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调查核实其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1月7日书面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28日,申请人李**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德国正品店购买了商品成人草本发热感冒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没有中文标识、未标识产品的在华企业注册编号及进口商地址等问题,于2026年1月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1月4日签收,经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且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已将案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状态。2026年1月7日,岳阳县市监局以对举报事项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月23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及挂号信图片;2.关于李**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相关违法行为的回复;3.购买记录截图;4.商品照片及快递物流截图;5.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6.网点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回复内容及记录;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3.列异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2026年1月4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1月7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李**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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