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田镇****全体户主
代表人:姜*明
代表人:李*湘
代表人:姜*元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炜,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
申请人公田镇****全体户主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其作出的不动产权登记行政,于2026年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13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案涉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符合客观事实与合同约定的不动产登记;3.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免费办证义务,退还违规收取的全部办证费用。
申请人公田镇****全体户主称,1.被申请人为部分申请人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统一将权属起止时间定为2000年7月1日,与案涉土地2000年10月8日拍卖成交、2001年至2005年房屋陆续竣工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相悖。该证书登记内容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应属无效。2.2000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岳阳县公证处公证。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为申请人免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发证之日起算。被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该合同义务。3.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免费办证义务,违规向申请人收取办证费用,已构成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和《拍卖须知》第十四条之约定,应退还全部违规收费。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一、被答复人公田镇****全体户主不是适格申请人。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明确。本案中,首先复议申请人为所谓的“公田镇****全体户主”,并不属于明确的申请人法律规定;2.其次,申请人要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也仅仅提出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也未明确具体不动产证登记,不属于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法律规定;3.最后,申请人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即使申请人明确具体,复议请求也明确具体,各申请人也应对各自有利害关系的复议请求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而不是所有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范畴;4.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二、答复人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关于印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岳县编发{2020}3号第三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政策咨询、调查确权、一同受理、审核和登簿发证工作。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是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该单位为独立法人),而不是答复人。并且不动产权证书也是由岳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独立制作并颁发。如果当事人认为该登记有误,其也应向发证机关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张权利,而不是答复人。因此,答复人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被答复人不是本案适格申请人,答复人也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8日,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原岳阳县国土管理局)与公田镇****200余户户主分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5年公田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支付130余万元出让金,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1月18日为****户主办理18份不动产权证书,2026年1月3日办理5份不动产权证书,并在办理中收取相关手续费用。申请人认为依照2000年合同约定,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免费办证,且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及使用时间与约定不符,以****全体户主为申请人于2026年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13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湘(2025)岳阳县不动产权第00***16号不动产权证书;2.(2000)岳县证字第300号公证书;3.(2000)岳县政字第305号公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王**);5.****颁发不动产权证情况统计表。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应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田镇****全体户主并非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或实体,而是一个松散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体集合。申请人以“公田镇****全体户主”之名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条件。且申请人代表人所提供的委托书中,仅有40人的签名,不能代表****全体户主的意愿,也未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无法证实已签字的40人身份信息。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仅仅提出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也未明确具体的不动产证登记,不属于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法律规定,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公田镇****全体户主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适格,且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公田镇****全体户主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公田镇****全体户主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