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瞿亚乔,镇长。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居委会北街61号
申请人许*对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许*反映“*****”项目股东挪用购房款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许*于2026年1月5日反映关于“*****”项目股东挪用购房款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26年2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许*反映反映“*****”项目股东挪用购房款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申请人选择了通过信访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应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建议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