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