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2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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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明(易*波)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申请人陈*明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注销其户籍不服,于2026年3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3月9日决定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于2026年4月27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岳阳县公安局在我不知情况下注销我在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组**号的户籍信息违法,请求恢复我在湖南岳阳县**镇**村***第*组**号的户籍信息。

  申请人陈*明称,事实与理由:我的父亲系陈*海,母亲系任*英,同父同母的哥哥陈*新,他的身份证号码430621**********14,本人陈*明身份证号码430621**********33,我于****年*月**日出生在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组,在出生地成长和就学,就读于湖南省岳阳县**镇**小学一、二年级。因在我8岁左右时,母亲改嫁在湖北生活,随母亲在湖北生活过一段时间,在我幼儿时湖北的继父给我申请了湖北身份证信息,因为那个年代信息不发达,我也不知情况,所以造成我有重复身份信息的问题。随着时间我慢慢长大成年,湖南有亲生父亲和哥哥,我始终认为自己是湖南人,我也经常到湖南来生活,湖南省**镇也有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430621*********551J见附件。参加工作后的养老、医保、结婚、房产登记等都是使用湖南的430621**********33身份信息,该身份信息使用详细见附件,此身份信息为我个人真实使用的合法信息。

  2025年5月20日我收到(+86173****9126)短信:陈*明,您好!我是**中心派出所户籍室的工作人员,我所工作人员已通知您,经部级人像比对发现与湖北省**市**区**镇**村,姓名易*波,身份证号码420122**********12系重户户口,经我所与**镇派出所沟通,对方不同意注销,如在2025年6月30日前对方派出所未注销重户,我所将注销您在本辖区**村***第*组,身份证号码。430621**********33的户口,请您及时处理!

  湖南省岳阳县**镇中心派出所(称为:湖南省派出所)湖北省**市**区**镇派出所(称为:湖北省派出所)。我收到本条短信息后,当天就与湖南省派出所户籍的工作人员协商,因我在外地工作,七月份过去处理行不行?湖南省派出所的工作员也同意了我的要求。

  我在2025年7月10日到了湖南省派出所,就我一直都是使用湖南省岳阳县**镇户籍身份信息,包括社保,医保,婚姻,财产等等与工作人员做了相关说明同时提交了《关于陈*明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和附件,并要求保留湖南省的身份信息,在提交的《关于陈*明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材料里面,我也写明了同意注销湖北省的户籍信息,详细见附件。

  在与湖南省派出所协商时,并与湖北省派出所户籍的工作人员联系,湖北省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要求湖南省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提供我的原始记录。湖北省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同意注销。湖南省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查询我的户籍档案时,发现档案保管不妥,无法查询到我的户籍原始登记档案记录,所以暂时湖北派出所的户籍注销不了。当日在与湖南省**镇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及所长沟通时,一是要求找到我的原始户籍登记档案,二是要求保留我真实正在使用的湖南省的户籍信息。所长说下午(2025年7月10日)开会研究一下,让我回去等通知。这一等等到2026年1月19日也没有等到湖南省派所长的通知。2026年1月19日我收到微信发来证件过期提醒的通知,我上传我的身份证信息,我的身份证信息上传不上去。我打电话给湖南省户籍工作人员,她告知我的湖南省的户籍信息被注销,注销的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

  一是关于原始档案管理的问题。我出地在湖南,成长到8岁之后,上小学二年级才去的湖北省生活,在湖南省是有户籍登记的。对于我家庭的户籍原始记录,在**镇中心派出所的户籍当案中,只能查到我的父亲(陈*海)和我的哥哥(陈*新)的户籍当案,查不到我(陈*明)和我的母亲(任*英)的户籍档案。湖南省派出所本人的户籍档案遗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本人在湖南省**镇**村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因本人户籍在湖南省**镇**村,从小就在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经营权。三是关于本人湖南省与湖北省双重户籍先录与后录的问题。湖北省录入户籍是1984年,是我在湖南出生录入户籍8岁之后。湖南省派出所因无原始纸质户籍登记档案,本人的单页户口簿上打印登记时间是2005年,是当年办理身份证时电脑输入打印时间。以本人单页户口簿打印的登记时间为户籍后录时间,注销本人户籍的是无任何法理依据的,是违法行为,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原因:一是政府机关在2000年后才使用电脑管理录入管理,当时我也30岁了,是在该所办理了二代身份证时更新的日期,该日期不是原始户籍档案登记日期,不能视为户籍初始登记日期。二是如果以2005年作为本人湖南户籍的初始户籍登记日期,本人已30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属补录,按补录程序,需要本人申报、调查核实、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备案后才能补录户籍,该所未向本人出示相关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材料,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备案材料。因为2005年本人未向湖南省派出所申报补录户籍的问题,不能视为户籍初始登记日期。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户籍在本村的农民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一直是按农村家庭户籍成员进行分配登记,在乡镇、村级备案,本人从出生后在湖南省**镇**村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到本村、组走访核实),后续国家发展法制规范后,进行了统一发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是1996年就有了(1996年以前的承包经营权都是在村、组进行备案,因国家当时没有规范管理进行统一发证,只能请组织实地开展调查核实),所以本人的湖南省户籍不是2005年取得的,而是1976年出生就取得了,所以2005年不能视为户籍初始登记日期。四是关于双重户口注销规定。国家公安部对双重户口规定和《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政策(2023)中的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在双重户口问题的,应当按照“去伪存真”原则,保留真实户口,注销虚假户口。按照以上规定“去伪存真”原则,本人湖南省户口信息有集体土地经营权、宅基地、养老、医保、结婚、房产、驾驶证等登记,应视为真实户口信息,应当保留。2025年7月本人也向湖南省派出所提交了《关于陈*明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对湖南省的户籍要求保留。

  综上所述,本人一直在使用湖南省的公民身份信息,一是湖南省派出所以本人户口簿单页打印的时间为户籍后录时间,没有纸质档案查阅,未调查核实,无法理依据,认定的事实不清,而注销本人真实的户籍是违法行为,是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和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管理和公安部规定的双重户口信息注销的要求。二是本人要求恢复在湖南省派出所的户籍的原始档案登记,对造成本人户籍档案丢失单位和个人,请监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本人在湖南省**镇**村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国家的养老、医保、结婚、房产、驾驶证等信息都为陈*明的430621**********33湖南省户籍信息登记,为真实户口信息,应当保留。湖南省岳阳县**镇派出所不能提供纸质户籍初始登记档案,以本人户口簿单页打印的时间为户籍后录时间,而注销本人真实户籍,不符合事实。作为公安机关未严格履职,未尊重实事、未开展实地调查、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和《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去伪存真”原则,未做到证据充分的户口,应予以保留,违规注销了本人湖南省的身份信息,本人要求进行恢复,本人同意注销湖北省户籍。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一、重户的核查及处理情况。该复议事项已由易*波向我局提出过,我局**派出所与人口出入境管理大队高度重视,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组织了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对易*波进行了回复。

  1、发现重户。2024年12月9日,我局户籍管理部门收到上级下发的公安部人像比对重户信息名单,显示我辖区登记的常住户口人员陈*明(2005年补录)与湖北省户籍人员易*波系重户。

  2、原始户口。经策口所户籍民警实地走访核实,易*波幼年时随母改嫁至湖北省生活,长期未在岳阳县**镇实际居住,且并无房产、无田地山林。同时,湖北省**市**区**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易*波为初始户口,登记时间为2004年8月15日(有1998年原始登记依据)。同时,易*波先后与2004年、2008年、2011年办理了对应的居民身份证。岳阳县**镇陈*明的户口登记为2005年7月26日补录登记,无其8岁前的原始常驻人口登记记录。

  3、程序到位。在对陈*明的户口注销时,我局尽到了相关法定程序。2024年12月27日,我局电话通知易*波处理重户事宜,其以各种理由推脱。2025年5月20日,我局再通过短信正式通知要求6月30日之前前往我局**所处理,其在期限内始终未予理会,未到场办理相关业务。直至2025年11月18日,我局依据重户处置相关规定和流程,依法对陈*明的户口进行了注销。

  二、重户注销的法律依据。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与因弄虚作假、违规补录造成的重复户口(一人多户),应注销其后取得的虚假或违规户口。鉴于易*波长期在湖北实际生活,其湖北户口为初始登记,在岳阳县的户口为补录形成,依据户籍管理“以实际居住生活为核心”的原则,应注销岳阳县**登记的重复户口。

  三、后续相关工作。1、户口被注销后,易*波多次以生活不便为由,要求删除其湖北户口并恢复湖南户口。对此,我局**派出所及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多次向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湖北户口为合法初始户口,依法应予保留,无法满足恢复湖南户口的要求。2、2026年2月10日,我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人专程到岳阳县箕口镇与易*波当面沟通,全程录音录像,再次进行了详细的法规解释和劝导工作。2月12日,易*波来电要求我局**派出所一次性出具50份“同一人”证明,用于办理身份信息变更事项。

  综上,易*波利用早年户籍信息不联网的时空差,违规持有并使用双重户口身份,在被公安机关发现后,试图通过拖延、掩饰等方式继续保有双重户口,同时在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其重户后,四处投诉,就是试图专家自身违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与后果。户口注销虽对当事人造成了一时不便,但为了规范户籍管理也是我局法定职责,我局后期也配合易*波办理身份变更与证明事宜。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收到公安部人像比对重户信息名单,显示申请人陈*明与湖北省户籍人员易*波系重户,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处理重户事宜,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正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其2025年6月30日前前往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处理,因一直未处理妥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依据重户处置相关规定和流程依法对申请人的户口进行了注销,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6年3月2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3月9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1.岳阳县户口本内页复印件;2.关于陈*明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3.婚姻情况截图;4.医保码截图;5.社保卡复印件;6.陈*明、易*波身份证复印件;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1.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比对陈*明与易*波重户信息截图;2.2025年5月20日短信截图;3.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陈*明户籍信息截图;4.与申请人通话记录;5.湖北省户籍人口系统易*波户籍信息照片;6.与湖北省**市**派出所户籍室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截图;7.易*波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8.易*波三次办理身份证记录截图;9.易*波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10.易*波使用身份证乘坐火车记录;11.关于陈*明双重户籍的回复;12.公安部答网民关于“双重户口注销”问题的留言;13.《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14.岳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关于做好户口删除恢复工作的几点意见》。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申请人陈*明8岁时因父母离婚跟随母亲改嫁湖北生活,1998年12月由其继父易*干在湖北省申报易*波常住人口登记表,2004年8月15日易*波在湖北省办理第一代身份证,2005年7月26日**派出所补录陈*明身份信息,2006年2月21日陈*明在湖南省办理身份证,2008年2月18日易*波在湖北省办理第二代身份证,2011年3月23日易*波在湖北省办理第三代身份证,2011年10月8日陈*明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26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2月29日易*波使用身份证乘坐火车,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在明知自己拥有双重户籍情况下,未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且多次使用两个身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在户口登记事项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户口信息错误、重复、虚假等问题,应当停止办理流程,转入调查环节,在15个工作日完成户口信息错误、重复、虚假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再办理户口登记事项。调查工作时间不计入户口登记事项办理时限。”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收到公安部人像比对重户信息名单,显示申请人陈*明与湖北省户籍人员易*波系重户,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处理重户事宜,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正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其2025年6月30日前前往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处理,因一直未处理妥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依据重户处置相关规定和流程依法对申请人的户口进行注销,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存在双重户口问题的,应当按照“去伪存真”原则,保留真实户口,注销虚假户口,收回使用虚假户口办理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同时,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注销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出具工作;对于符合注销地落户政策的,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提供便利。”

  本案中,申请人湖南及湖北两个户口均有使用,申请人虽以陈*明户籍登记结婚并办理社保,但未在岳阳县**镇长期居住,无房产、田地、山林,按照户籍登记顺序,湖北省户籍为原始户籍,湖南省户籍为补录户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去伪存真”原则,被申请人注销湖南省户籍,保留湖北省户籍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作出的注销陈*明户籍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注销陈*明户籍的行政行为。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陈*明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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