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2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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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年龄认定一案,于2026年3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3月11日决定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于2026年4月27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关于李**反映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5年3月,并立即为申请人办理退休审批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3.确认被申请人仅以《招工政审登记表》复印件作为出生年月唯一认定依据、否定1991年《职工自传》最早档案效力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4.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补发因拖延办理退休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的全部养老金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退休年龄认定事宜,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李**反映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档案最早记载材料为1991年《职工自传》,依法应作为出生时间唯一认定依据。申请人于1988年集资进入岳阳县纺织厂工作,1991年按照单位要求填写《职工自传》,明确记载出生时间为1965年3月,1995年12月20日办理正式招工手续,《招工政审登记表》形成时间晚于1991年《职工自传》。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重新认定为1988年且让申请人补缴了对应年份的养老保险金,并将招工材料作为档案附件存档。(2025年1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申请退休,后被申请人直接退回申请,直至2026年3月2日才出具任何书面答复)。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申请人1991年3月21日《职工自传》为档案最早原始材料,与一、二代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依法应当作为出生时间认定依据。被申请人违背“最早记载优先”原则,属于适用政策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申请人以1995年形成的《招工政审登记表》作出回复认定出生时间为1968年3月,与1991年3月21日《职工自传》记载的出生年月日直接冲突,而《招工政审登记表》形成时间晚了4年,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政策规定。被申请人试图以复印件搭配招工存根、转正定级表等所谓“证据链”来采信复印件,但其核心逻辑依然是建立在后形成材料之上,根本无法推翻1991年最早档案的法律效力。此行为违背了“档案最先记载优先”的核心政策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以“自传早于正式建档时间不予采信”为由拒绝认定,无任何法律政策依据。《职工自传》一直在单位主管部门保存的档案袋内存放,而国家及湖南省现行文件从未规定“早于正式建档的档案材料不予采信”,事实上有很多在招工之前形成的历史资料都会作为档案资料(如读书、当兵、工作、知青下放等)在正式招工之时或之后,会统一整理并存放至建立的职工档案内。被申请人擅自增设认定规则、自创排除标准,属于违法行政、乱设门槛,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重复得利”,纯属主观推定,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复函中推定申请人“改小年龄招工、再以大年龄退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档案与身份证均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无证据作出不利推定,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属于滥用行政裁量权。

  五、被申请人拖延办理退休手续,程序违法,严重损害申请人切身利益。申请人于202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多次提交退休申请,被申请人拖延、拒不办理,至今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休及待遇发放,导致申请人无法领取养老金,基本生活失去保障,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年龄认定结论违背国家及湖南省政策规定,无视档案最早记载效力,擅自增设违法认定规则,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出生时间应以1965年3月为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认定被答复人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符合客观事实和政策规定,请求依法维持该认定。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表明企业职工档案是基于职工入职以后、为便于管理而形成的文件材料,即应先有入职、后有档案。而职工招工过程中形成的政审登记表是被答复人正式被招录为工人时形成的材料,系决定其是否符合招录条件的重要原始文件,对认定职工工龄、出生时间等事项时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被答复人并无参军、上大学的记录,为此招工过程中形成的政审登记表,是其职工档案正式建立后的最早且清晰无涂改的记载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被答复人建立职工档案后最先记载其出生时间的“政审登记表”上载明被答复人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因此被答复人的出生时间应以该登记表记载的为准。至于被答复人有关应以落款时间为1991年3月21日的“职工自传”上所写“一九六五年出生”的内容作为其档案最先最早记载的说法,并不成立。首先,被答复人职工档案并未装订,每页都是分散的,也无档案目录,为此该档案各种文件的真实先后顺序无法界定,有被随时调整的可能;其次,从被答复人2025年2月申请退休时档案中无招工“政审登记表”的客观事实来看,其档案是有过被人为抽取、增减情况的;再次,该自传资料上并无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认可,也未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最后,被答复人的职工档案中并无其1995年招工前的工作记录资料,故该“职工自传”系其成为职工前的自传资料,即尚不属于职工,就书写职工自传,明显存在时间先后上的逻辑错误。

  二、被答复人虽在此次申报退休时,并未提供招工政审登记表原件,但答复人根据被答复人过往办理业务时留存的招工政审登记表信息核定其出生时间,并无不当。2025年2月被答复人拟申报退休,岳阳县工信局作为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交由被答复人到岳阳县档案馆调取其本人档案。后工信局发现该档案里没有招工政审登记表,为此该局内部开会协商决定以缺档案形式给被答复人申请退休(该缺档申请是指档案袋里面缺少相关招工政审登记表等关键材料,不是没有档案袋)。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该申请后,通过查询过往业务办理记录,一发现被答复人于2018年、2021年办理工龄认定及社保补缴业务时,曾两次提供了其职工档案,且其档案中均有招工时的政审登记表,而政审登记表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3月,为此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阶段不符合申报退休的条件,并将被答复人的档案退回。

  综上,答复人为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根据被答复人招工录用及建档的时间节点,结合被答复人的职工档案,认定被答复人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符合被答复人真实的工作经历和现行政策规定,该认定结论应予维持。被答复人的申请缺乏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收录用及政审建档手续,档案中《招工政审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2025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报退休,《招工政审登记表》原件缺失,经查实该政审表复印件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被申请人因此退回申请人的退休申请。2026年2月24日,申请人再次申报退休,仍未能提供《招工政审登记表》原件,仅提交了政审表复印件、招工存根、职工自传、转正定级审批表等材料,因《职工自传》形成时间为1991年,早于正式建档时间1995年,不符合“档案最早记载优先”的政策原则,被申请人以《招工政审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为档案中最早的有效记载,认定申请人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被申请人内设养老保险股于2026年3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李**反映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6年3月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2026年3月1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关于李**反映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2.职工自传;3.政审登记表;4.李**1990年及2003年身份证复印件;5.李**社保卡复印件;6.关于执行劳社部[1999]8号文件的情况说明;7.退休年龄认定申请书;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登记表;2.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单;3.关于李**反映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

  本府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本案申请人的出生日期,《职工自传》上为1965年,《政审登记表》上为1968年,申请人身份证为1965年,申请人出生时间存在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以申请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登记表》及《新招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单》可知,申请人系1995年12月招工录用,其建档时间应为1995年,申请人《职工自传》形成时间为1991年,早于招工时间,故本府认为,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应当按照建档后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的《招工政审登记表》来认定。

  综上,县人社局对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年龄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李**作出的《关于李**反映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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