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云
被申请人:岳阳县鹿角区域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富荣路。
法定代表人:王勤,主任。
申请人张*云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鹿角区域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鹿角中心)于2025年12月19日对其作出的《关于张*云祖坟山迁坟相关问题的回复》,于2026年2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28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要求撤销原违法的行政行为;2.申请信息公开,我家祖坟山上还有一间房子,现在看拆了没有,拆了的话看钱补给了谁要求退回;3.要求行政赔偿我家祖坟山上48具亡灵名誉损失费和拆迁安葬费,共计陆拾捌万元整(68万元),并要求工作组向本人公开道歉,我在上访往返的费用和请律师准备调查取证和本人精神损失费共计一万元,合计赔偿陆拾玖万元整(69万元);4.要求求证张*军强占二具坟的真实性;5.申请阅卷和听证。
申请人张*云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拆我家祖坟山,以最低的方式让*组村民在上面种菜,将钱强补给了*组村民,祖坟山是没有青苗补偿的,土地也补给了*组,强挖祖坟山上的坟墓本来就是犯法的,现在只留下路边不到十平方的地方有八具坟,而且还要强给张*军二具,这是什么世道,还有老百姓活路吗?从3月份通知我迁坟到现在为止将近10个月时间,通过信访回复和各方面反映情况现在事实清楚,他们说我婚前祖籍系*组,所以他们把钱补偿给了*组,我在这里申明我家祖籍属*组不属*组,工作组有什么权力不经我本人同意,善自将土地和青苗费补偿给别人,这是祖坟山不是自留地,是埋先人的地方,象这样挖坟墓本身就犯罪犯法了,而这些工作组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与地方上的人混在一起,将人民的利益不顾,想给谁就给谁,让我家祖坟山上的亡魂得不到安息,这是犯罪犯法。现在是法制社会,他们这些人是谁给了他们的权力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十月底我和岳阳市楼区的政法委主任和枫桥湖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到了鹿角区域发展中心,他们主管领导不见我们,安排一个不知情的袁主任接待了我们,把我们带到鹿角迁坟办公室,原迁坟的主管领导己调走,换了新领导以不知情为由不管,具体事情在我向鹿角区域发展中心提交的要求行政赔偿里都有(附后面)。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号向鹿角区域发展中心申请了行政赔偿,我家祖坟山上48具祖坟的赔偿陆拾捌万元整,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仅于2025你12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张*云祖坟山迁坟相关问题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县鹿角中心答复称,一、答复人未对被答复人实施行政行为,被答复人非行政相对人。答复人在鹿角村实施征拆行为时并未实施任何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征拆行为,也未向其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和签订任何行政协议,因此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其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答复人也非行政行为相对人。二、被答复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首先,答复人没有侵犯被答复人任何权益,被答复人也非被征拆对象,其与征拆行政合同行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其在申请中所陈述的内容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答复人在复议程序之前就已经就其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与鹿角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等知情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所有的调查人员均明确回复其与征拆行为无关联,被答复人也于2025年12月19日向被答复人进行了回复,因此,被答复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云于2025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祖坟山迁坟的赔偿》,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张*云祖坟山迁坟相关问题的回复》,申请人张*云对此不服,于2026年2月1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2月28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申请祖坟山迁坟的赔偿》及其EMS快递物流详情;2.《关于张*云祖坟山迁坟相关问题的回复》及张*云对此的回答;3.聊天记录截图;4.祖坟山照片;5.通话记录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祖坟山迁坟的赔偿》,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云祖坟山迁坟相关问题的回复》系对申请人关于祖坟山问题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行为。
另,申请人未提供其祖坟山权属问题以及被申请人在鹿角村实施征拆行为的相关证据,本府对此不作审查。
综上,本案不存在可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云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