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林,局长。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岳阳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12月24日作出的岳教体信﹝2025﹞90号《关于王**信访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26年2月21日向岳阳县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2月24日送达至县政府办116办公室,该办公室于3月12日转至岳阳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县司法局)。
经审查,申请人王**通过信访形式向省委第九轮巡视组反映关于辞退补偿、养老保险、福利基金等问题,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岳教体信﹝2025﹞90号《关于王**信访问题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答复意见,可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岳教体信﹝2025﹞90号《关于王**信访问题的答复》系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如对该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王**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