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32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2 15:17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4月20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明确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

  申请人黄**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做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和终止调解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投诉举报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法定时限最长7个工作日告知行政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最高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件封面注明“投诉举报信”字样,书面内容履职申请书中已经明确要求依法履职处理解决该消费投诉争议,就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于收到投诉举报件后,未在法定最晚延长的时限内7个工作日内作出关于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的书面明确告知,属于未履职中的行政程序违法,应确认违法。(本次复议证据材料共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未完全依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做出处理,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依据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请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降低复议前置后再次引发行政诉讼矛盾提升率,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我局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后于2026年3月2日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被答复人我局收到并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被答复人现因我局未在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不符合事实。

  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时限内对被答复人投诉举报是否受理进行回复,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购买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鱿鱼,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存在违反GB7718的规定的问题,于2026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挂号信编号为XA2******9152),被申请人2026年2月16日签收,申请人对未在法定时限内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告知不服,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4月20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举报信(履职申请书);2.购买订单截图;3.案涉产品图片;4.挂号信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记录、短信回复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于2026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履职申请)》,快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月16日签收,因2026年2月15日至2月23日属于法定假期,被申请人实际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3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及短信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