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36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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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4月20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黄**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做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且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本次复议证据材料共用)

  一、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公车调度记录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认定公车调度记录为内部事务信息。但公车调度记录直接关联公共财政资金使用与公务资源分配,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履职、防范廉政风险的核心信息,不属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范畴,依法应当公开。

  二、被申请人以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信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被申请人认为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但公务用车属于行政机关履职所用公共资源,并非个人财产,其相关信息与公共资金使用、公务管理直接相关,不构成个人隐私,且公开该信息不存在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申请人混淆公务信息与个人隐私,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以需加工分析为由不予公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违反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仅在需加工分析且无法区分处理时才可不予提供。1.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的核心制度依据,属于已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提供该信息违法;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被申请人以需加工分析为由不予公开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违反法定公开义务;3.扶贫及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属于被申请人履职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应承担举证责任,直接以需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属于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答复内容不完整、缺失错误,违背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依法应撤销重作,信息公开作为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后置程序请依法进行纠错,减少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官民行政矛盾,请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八十六条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单位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车辆调度记录、费用信息、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等多项信息。

  我局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3月19日通过书面方式对被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被答复人现因我局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及存在未完整准确进行信息公开不符合事实。

  一、申请人主张公车调度记录属于应公开信息,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公车调度记录系我局公务用车内部使用、调度、登记台账,属于机关内部后勤管理事务信息,用于单位内部公务出行统筹、资产管理、内部考勤管控,并非直接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面向社会履职的政府信息。公车采购、经费使用情况我局已依法公开,而具体调度记录属于内部运行细节,不直接指向公共财政资金使用决策与分配规则,不属于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履职、防范廉政风险的法定必须公开范畴。我局据此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申请人认为单位负责人用车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我局适用法律错误,该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单位负责人专属公务用车品牌、型号,结合负责人身份可直接锁定其日常履职出行轨迹、出行规律。公开该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引发尾随、滋扰、人身侵害等风险,直接危及公职人员人身安全,影响正常公务履职秩序,属于个人敏感隐私信息。公务用车本身属于公共资源,但具体使用人对应的车辆品牌、专属使用信息,已超出公共资源使用概况范畴,指向个人履职行踪隐私。我局区分公共资源属性与个人隐私边界,认定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错误。

  三、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扶贫就业政策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一)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该信息系我局内部执法工作细化流程、内部操作规范,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部分内容需整合多个科室执法台账、监管记录,属于需要加工、汇总、分析、梳理的非现成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局无义务为申请人单独加工、整合信息,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建立并公布信用档案,指面向社会统一公示的信用公示名录、失信名单等标准化公开信息,而非申请人申请的辖区全部经营者逐户原始信用档案。逐户原始档案包含经营者商业信息、经营细节、处罚内部记录等,部分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且逐户档案体量庞大,需逐一筛选、脱敏、汇总,属于需深度加工的信息,我局依法不予提供,不违反法定义务。(三)扶贫及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相关宏观政策、普惠性措施我局已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具体实施情况散见于各年度内部台账、帮扶记录、人员信息,包含帮扶对象个人信息,需筛选、脱敏、整合后才能提供,属于需加工分析的信息。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我局不予提供,未违反答复义务。

  四、程序合法性说明。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严格按照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审查、答复,依法履行告知、说明理由义务,答复时限、答复形式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综上,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完整准确,不存在遗漏公开项目、适用法律错误、不作为等情形。申请人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于2026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你单位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车辆调度记录、费用信息(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你单位薪资预算、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你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日确为2024、2025年度。”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6日签收,3月19日向申请人申请的十项内容分别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的进行信息公开,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且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4月20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挂号信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记录。

  本府认为,本次信息公开申请共有十项内容,申请人对“你单位公车车辆调度记录”“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你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你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五项内容的答复提出异议,其余内容视为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2026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月16日签收,因2026年2月15日至2月23日属于法定假期,被申请人实际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该申请书,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公车车辆调度记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本条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属于该单位负责人个人隐私,被申请人根据本条规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4、2025年度“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涉及被申请人多部门工作内容,需整合多个科室执法台账、监管记录,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你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被申请人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众多,数量庞大,且其中涉及商业秘密,需要被申请人逐一筛选、脱敏、汇总,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你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散见于各年度内部台账、帮扶记录、人员信息,包含帮扶对象个人信息,被申请人需筛选、脱敏、整合后才能提供,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引用本条规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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