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字〔2026〕3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6-15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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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申请人杨**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5月1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6-03-04),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杨**称,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6年1月22日通过抖音电商平台在被举报人“岳阳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处购买“姜辣猪脚”一份,支付价款71元,订单号6923***********0089。收货后,申请人发现该食品存在以下触目惊心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外包装“三无”,直接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涉案食品外包装未标示厂名、厂址、营养成分表等法定标签信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无标签、无说明书、无合格证明”的“三无食品”。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而标签信息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最后保障,被举报人的行为已视公众健康为儿戏。

  2.胆大包天,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涉案食品标注的许可证号SC11********2359,经查询实际归属“福建省******有限责任公司”。被举报人公然伪造、冒用合法企业的生产许可资质,此举不仅是欺诈消费者,更是对国家食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公然挑衅与践踏,性质极其恶劣。

  3.漠视储运规范,食品安全隐患已成事实。涉案食品运输过程中明显违反其本该遵循的储存条件,意味着该产品在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其安全性状极有可能已发生不可逆的恶化。针对以上清晰、确凿的违法事实,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举报。然,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之荒唐、逻辑之荒谬、履职之懈怠,令申请人无比愤慨,难以接受!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及其违法、不当之处在于:

  一、以“经营场所关闭、负责人离岳”为由不予立案,是对法定监管职责的严重亵渎和公然逃避。被申请人称“该店已关闭店铺……负责人也离开岳阳县去广东打工”。申请人必须严厉质问被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管秩序”还是“管人”?是“依法查案”还是“看店守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的法定条件是(一)有违法嫌疑;(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三)属于立案追诉时效内。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照片、实物、订单等证据,已充分证明被举报人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中的多项严重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主体明确(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以家庭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被举报人经营者“离开岳阳县”不等于其在法律上“人间蒸发”,更不等于违法行为随之自动消灭!被申请人与其纠结于“人去店空”,不如依法启动程序,锁定经营者身份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其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其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流程,而非放弃履职的所谓“理由”!

  二、以“平台未查到商铺”为由不予立案,是对网络交易监管职责的无知和推诿。国务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权限和技术手段。被申请人仅凭一次普通的“登录抖音查找”未果,就轻率认定“不存在”,这是典型的敷衍塞责。被申请人完全有权力、有义务向抖音平台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正式的《协助调查函》,调取该店铺的入驻信息、主体资质、交易记录、资金结算账户等关键数据。一句“登录未查到”就让违法行为脱管,这是对“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改革成果的公开羞辱。三、以“无行政处罚及投诉记录”为由不予立案,是严重违背基本法理的逻辑混乱。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其“第一次”。若按照被申请人的荒谬逻辑没有历史记录就不予立案,那么所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新型犯罪、初次犯罪都将获得“免罚金牌”,《食品安全法》岂不成了一纸空文?《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是基于“违法行为本身”,而非基于“违法者的前科”。“无历史记录”恰恰说明该店铺是监管盲区,是需要被申请人“补课”查处的理由,而非纵容包庇、不立案的借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歪曲,行政目的不纯,实质是行政不作为。该决定不仅置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更纵容了明目张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以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决定,责令其立即对该起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并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接到被答复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映岳阳县****餐饮店涉嫌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等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故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已在平台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于2026年1月22日在电商平台购买到由岳阳县****餐饮店经营的店铺姜辣味道的商品姜辣猪脚,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外包装未标示厂名、厂址、营养成分表、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食品运输违反储存条件,于2026年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家,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5月14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2.购买记录截图;3.快递照片;4.案涉商品图片;5.交易流水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检查笔录;2.12315平台回复信息;3.延期核查审批表。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申请人于2026年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家,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从2026年3月5日起60天内(即2026年5月3日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5月9日方在全国行政复议平台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已明显超出复议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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