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要求(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现就《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湖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政策出台背景、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定义、开放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的职责。
第三章:开放共享。主要明确开放共享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查重评议。主要明确查重评议的目的、对象、主要内容。
第五章:评价考核。主要明确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奖惩机制等。
第六章:财政奖补。主要明确开放共享财政奖补的对象、比例等。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5年实施年限。
三、常见问题及解答
1、哪些属于《办法》中涉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一)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
(二)鼓励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
2、什么是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3、什么是仪器开放共享?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4、《办法》对管理单位实施仪器开放共享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
(二)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各项事宜。
(三)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
(五)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年5月31日前在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情况。
5、什么是查重评议?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新立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拟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查重评议。
6、哪些仪器不需要查重评议?
(一)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进行查重评议。
(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
7、查重评议有哪些内容?
(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市州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利用情况等)。
(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四)申购单位实验队伍、安装条件等支撑保障能力。
8、哪些科研仪器在新购置时不予经费支持?
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经费。
9、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哪些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三个部分。
10、评价考核的结果会有什么影响?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档,评价考核结果公开发布。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与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挂钩,同时作为科研仪器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时限制新购置科研仪器等措施予以约束。
11、哪些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享受财政奖补?
拥有通过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已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并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的中央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
拥有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已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并对外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等管理单位。
12、财政奖补具体的金额及比例是多少?
财政奖补比例与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挂钩,不超过10%;单家单位财政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