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
,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
,
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
。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
,
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
,
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
,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
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
,
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
,
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
且外出不满半-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起实施
。
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务院
2014-10-2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