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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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办发〔2014〕2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4-度水利建设基金
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及时足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加快全县水利设施建设步伐,确保堤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发〔2011〕19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2014-度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财综〔2011〕2号、湘政发〔2011〕27号、湘财综〔2011〕45号、岳县政发〔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或委托代征单位
(一)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征收和管理,并协调或委托征收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从本级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转入水利建设基金。
(二)我县属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由县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和个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相关数据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
(四)县地税局负责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五)县环保局负责挂牌服务企业的委托代征。
(六)乡(镇)财政所负责所属乡镇个体工商户的委托代征。
(七)县建筑工程管理监督站负责建筑安装单位和施工队的委托代征。
(八)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县内运输型拖拉机的委托代征。
(九)县交警大队负责营运大客车、中巴车、出租小汽车、货车的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的,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送县财政局与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不得转委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征收或委托代征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各委托代征单位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领用征收票据。
(二)各征收或委托代征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具体措施,积极完成-度征收任务。各征收或委托代征单位无权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四、奖惩办法
(一)以基本任务为基础,对完成-度目标任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在委托代征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代征支出费用;
(二)对超额完成-度目标任务的委托代征单位,除拨付代征业务支出费用外,其超征部分按比例给予委托代征单位作为工作经费;
(三)对未完成-度目标任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从安排给单位的预算拨款中扣回;扣缴部分不计提业务费和工作经费。
附件:1.2014-度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任务表(县直)
2.2014-度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任务表(乡镇)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附件1
2014-度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任务表(县直)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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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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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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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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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国土资源厅返还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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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后省县五五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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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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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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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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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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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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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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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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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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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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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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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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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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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4-度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任务表(乡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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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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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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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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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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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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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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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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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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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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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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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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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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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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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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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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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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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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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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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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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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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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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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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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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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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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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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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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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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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沙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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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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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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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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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角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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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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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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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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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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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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筻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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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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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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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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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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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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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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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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