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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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价〔2014〕3号
关于开展二○一三-度行政事业性收费、
服务价格-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直及驻县各收费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湖南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局决定自今-4-8开始,对全县各收费单位2013-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进行-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县物价局成立收费-检-审领导小组,由龙世勇同志任组长,方秋平、姜曙光等同志任副组长,熊丁山、商娟兰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检-审办公室,熊丁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收费-检-审工作。
二、-检-审的范围。凡在2013-度发生了收费行为的收费单位,均需按规定接受-检。
三、-检内容
1、是否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2、是否按《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了《服务价格登记证》;
3、是否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收费,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4、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5、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6、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发票,有无自制票据或不开票据收费;
7、中央、省、市、县已宣布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收费单位是否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或《服务价格登记证》注销变更手续,有无继续按原项目、
原标准收费;
8、是否按规定向交费单位或个人提供了服务,有无只收费不服务,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9、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价格)公示;
10、其他需要检审的内容。
四、-检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起至4-9,为各
收费单位自查自检填表期,4-10至5-27为物价部门检审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各业务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告各下属单位及时送检。
五、-检要求。
(一)、-检继续采取收费单位自查和物价部门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收费检审登记表,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物价局进行-检-审,收费-检-审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
2、《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正本、副本;
3、《收费-审登记表》;
4、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请求办理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报告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办理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报告一份、工商登记执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6、收费票据领购登记本;
7、2014-领购及2013-已购未用完的收费票据;
8、2013-度涉及收费的-报表,财务帐簿;
9、2013-度银行对帐单。
10、在-检-审规定时限内,未按时送检的,物价局将在-检-审结束后,进行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检-审工作,凡自查不认真、弄虚作假或不按时送检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业务股室要对照国家和省物价局现行合法的价费文件进行-检-审,凡没有合法文件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再上证,原已上证的一律注销。已降低了收费标准或调整了执收范围和执收办法的,要按降低后的标准或调整后的范围办证,办证档案材料不齐的一律按要求予以补齐,-检合格的加盖合格专用章。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结束后,-检情况将在县政府门户网和县价格网进行公告。
附件:1、《收费单位-检时间安排表》
2、《20 -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度检审登记表》
主题词:收费 -检-审 2013- 通知
附件1
-检-审时间安排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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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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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英古屋居、大云山国家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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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园山庄、刘备洞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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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供水有限公司、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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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系统、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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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畜牧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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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含乡镇卫生院)、血防(含血防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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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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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系统、环保局、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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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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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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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大队、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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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含二级机构及乡镇国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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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含乡镇计生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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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警大队、法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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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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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许可证号:
登记证号: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度检审登记表
收费单位(盖章) 地址: 主管机关: 检审起止时间: -收费总额: 元
(1)
送检票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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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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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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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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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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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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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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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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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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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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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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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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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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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度未检票据: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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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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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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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
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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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度领购票据: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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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票据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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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
收费进
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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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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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度未检票据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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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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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2)、(3)三栏由收费单位自查填报,(2)栏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名称逐个填写,其他栏由检审人员填定。
收费单位送检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物价局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名): 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