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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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4〕2号
为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实物(包括氧气炮、火药铳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东:殡仪馆至火车站以京广线为界,火车站至文胜路以一水厂东端为界,文胜路至城南路以林冲路往东100米为界;南:城南路以南100米为界(含新汽车站);西:长丰路以西500米(含湖南神斧集团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厂区);北:检察院新办公楼北端平行西至长丰路、东至京广线为界。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每-农历正-十六零时至腊-二十三24时。县殡仪馆在丧事办理期间的7时至21时在专用池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每次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五、县禁炮办、住建、公安、民政、安监等部门和城关镇、鹿角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查处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部门及社区、村(居)委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六、对阻碍禁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除实行行政处罚外,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鼓励市民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电话:7635359(县禁炮办)。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5-。以前县政府有关禁炮的文件同时废止。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