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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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荣湾湖广场管理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4〕4号
为维护荣湾湖广场公共秩序,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休闲健身场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荣湾湖广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广场的常综合管理,并行使相应的管理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二、凡进入荣湾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自觉支持、配合、服从管理,抵制不文明行为。
三、在荣湾湖广场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二)经营夜市、茶座、娱乐设施等;
(三)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四)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广场临水面游泳、戏水、经营娱乐设施等;
(六)乞讨、拾荒,随地躺卧、露宿;
(七)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乱扔果皮(壳)、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八)污损、挪动、侵占、破坏、盗窃公共设施、设备或标识标牌;
(九)非法集会、游行、演讲,杂耍、卖艺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十)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除残疾人代步车、婴幼儿摇篮车、儿童自行车之外的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广场,均应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五、在荣湾湖广场举行集会、宣传、庆祝、展览、会议、演出及其他集体性活动;设置、悬挂、张贴、散发标语、广告(含空飘气球、气柱等)及其他标牌,须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自觉改正。经教育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广场设施、设备、物品损坏的,由当事人(未成-人、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广场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管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