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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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发〔2014〕15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精神,将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县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1.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30元;选择-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40元;选择-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60元。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
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的,每增加1-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增加1元(不含补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起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县新农保制度实施之(2010-10-1)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之(2011-7-1)前已-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起,可以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龄不足15-的,应逐-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距规定领取-龄超过15-的,应按-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限不享受政策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内,到当地劳动保障站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按规定退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证中,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全县当-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除支付当-个人账户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账管理,要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县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先行预拔,次-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进行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拔、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基金管理过程加强监督,做到基金管理公开透明。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内部控制要求,配齐配足各岗位所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乡镇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2-3名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开展本乡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按照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创造便利条件,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社区实时联网。
建立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县财政按参保人数给予适当的经办工作经费,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度对乡镇、村组织考核,安排实施。
全面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
根据全省第二批新农保试点金融机构确定范围,我县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财政部门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财政专户,专账核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政策,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规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乡镇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公布之起实施。《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县政发〔2010〕16号)和《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县政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岳阳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