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3-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
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岳阳军分区《关于做好2013-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14〕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3-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2011-11-1以前入伍,退役时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岳阳军分区《关于做好2012-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13〕10号)规定执行。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11-1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役虽不满12-但满上士军衔规定-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11-1以后)退出现役,本人自愿的,可以选择入伍时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由当地政府采取自谋职业或安排就业的方式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从学校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并落实相关政策。
(二)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地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且符合入伍时国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其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合计额与当-当地服役-限相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之间的差额由当地政府补齐,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合计额已经超过当-当地服役-限相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不再减扣。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退役士兵,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非公务员岗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或有偿转移接收安置任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未领取退役金),如本人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由政府发放相当于其退役时可领取的退役金3倍(含)以上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四)做好中央、省、市属驻县单位接收安置计划的下达工作。省属驻县单位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计划,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与各接收单位协商一致后下达;中央驻县单位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计划,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凡未列入省政府下达任务的中央、省属驻县单位,其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计划,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下达。
(五)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并依照民政部等部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2〕]24号)要求,落实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等各项优待安置政策。凡通过地方补评残、提高残疾等级的,只享受补评残、提高残疾等级后的优抚待遇,不享受安置待遇。
(六)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精神以及《湖南省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依靠各类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要深入开展宣传引导,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引导和认真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役1-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社〔2013〕36号)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严肃安置纪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关接收安置工作的纪律规定,对于违规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不依法落实退役安置政策和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报到时间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超过半-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不再安排工作。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坚决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县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内,全部安置到位。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发放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开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中央驻县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介绍信,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或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公安机关凭县级(含)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及退役士兵的居民身份证,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
各单位要按时完成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以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人数乘以当地上-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程,纳入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乡镇、部门和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2013-度退出现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5-2-4
2013-度退出现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单位名称 | 编制小计 | 其中 | 备注 | |||
全额 | 差额 | 自筹 | ||||
合计 | 71 | |||||
县教育局下属学校 | 2 | |||||
县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 | 4 | |||||
县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 | 6 | |||||
县民政局下属殡葬管理所 | 6 | |||||
县工信局个经办 | 1 | |||||
县国土局下属乡镇国土中心所 | 6 | |||||
县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 | 4 | |||||
县广播电视台下属事业单位 | 2 | |||||
县房产局下属事业单位 | 3 | |||||
县张谷英管理处 | 1 | |||||
县渔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 5 | |||||
县建材办 | 1 | |||||
县农业局下属农业执法大队 | 2 | |||||
县规划局下属监察大队 | 3 | |||||
县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 | 6 | |||||
县林业局下属乡镇林业站 | 4 | |||||
县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2 | |||||
县司法局收治中心 | 2 | |||||
县铁山水资源护局下属执法大队 | 4 | |||||
县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 | 4 | |||||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 1 | |||||
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 1 | |||||
饶村乡公共文化与社会发展中心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