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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6-03-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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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告〔2016〕3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确定全县范围内的林地、城市园林风景点及林缘边外10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确定每-10-1至次-4-30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每-12-10至次-4-10为森林防火区高火险期。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县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未经许可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山林管护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县林业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防火检查活动的,由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山林管护单位和各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守卡和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积极组织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扑救。

县公安、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民政、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控。

六、对违反本禁令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放火或者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由县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禁令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5-。《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岳县政通〔2013〕5号)同时废止。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