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6-01002 |
岳县政办发〔2016〕2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6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6印发
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集体土地征收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简称“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岳政函〔2016〕63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工程项目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蒙华铁路和G240岳阳县段工程建设协调及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拆迁、腾地工作。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规划、住建、房产、农业、经管、林业、人社、民政、卫计、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管、税务、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七条 土地征收按照《征地补偿标准》(附件1)予以补偿。在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时,征地标准分别按邻近水田征收补偿标准的1.8、1.5倍执行。
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按照《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附件2)予以补偿。补偿面积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照《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搬迁补偿。果园、茶园等青苗按照《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予以补偿。凡抢种林木的,不给予搬迁补偿和青苗补偿。
需要迁移的坟墓按照《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在经合法性和补偿面积认定后,按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按公示认定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另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
第十条 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一条 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含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
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十三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
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照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手续不全的按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另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拆迁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水塘重建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度费按《搬家、过度费补偿标准》(附件7)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四章 住房安置补助
第十七条 本项目征地拆迁采取宅基地迁建方式进行安置。其宅基地由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
对符合宅基地迁建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建房补贴,其宅基地水电路“三通一平”等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对无力建住房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再给予5万元/户的建房补贴。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被拆迁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拆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享受一次宅基地迁建安置。
被拆迁人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与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涉及国有农林牧渔场农用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华铁路岳阳县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5〕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苗圃、花卉基地搬迁补偿标准
4.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6.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7.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补 偿 标 准 | ||
Ⅰ区 | Ⅱ区 | Ⅲ区 | |
水 田 | 43800 | 39000 | 35000 |
旱 地 | 35040 | 31200 | 28000 |
园 地 | 35040 | 31200 | 28000 |
有林地 | 26280 | 23400 | 21000 |
坑塘水面 | 43800 | 39000 | 35000 |
建设用地 | 43800 | 39000 | 35000 |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 | 21900 | 19500 | 17500 |
未利用土地 | 13140 | 11700 | 10500 |
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附件2
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补偿 | 附属设施 | |||
水田 | 2800 | 3200 | 1.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款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分配。 2.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3.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4.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5.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补偿,夏秋季按100%补偿。 6.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7.专业菜地: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农业部门登记造册,专业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智能、幼苗大棚等高投入的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8.专业鱼池(塘):指没有灌溉任务,修建规范,增氧、护坡等配套设施齐全,平均深度1.5米以上且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的鱼池(塘),特种名贵养殖由县畜牧水产部门予以认定。专业鱼池(塘)以外的水塘按同区域水田的50%予以补偿。需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9.种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 |
专业菜地 | 4000 | 6400 | ||
专业鱼池(塘)(含特种养殖业) | 4000 | 6400 | ||
旱地 | 2000 | 1600 | ||
林地 | 天然林 | 800 | 400 | |
人工林 | 1600 | 800 | ||
未利用地(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 800 |
附件3
苗圃、花卉基地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 规格 | 合理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种苗圃 | 1米以下 | 2800-3000 | 4800 |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林业、住建、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按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移栽损失、处置等一切费用。 3.种植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予以补偿(实际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补偿标准)。 4.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5.设施补偿费按该苗圃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 |
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 | 1米以上 | 800-1000 | 5800 | ||
4-10厘米(不含10厘米) | 600-700 | 8000 | |||
10-20 厘米(不含20厘米) | 300-450 | 14000 | |||
20厘米以上 | 150-200 | 25000 | |||
花卉 | 4400 |
附件4
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补偿单价种类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产期 |
桔、梨、柚 | 1000 | 2300 | 6400 | 11200 |
桃、李、枣、椒子等 | 800 | 1920 | 4000 | 8000 |
茶园 | 800 | 1600 | 3800 | 8000 |
葡萄、提子、草莓 | 3000 | 5000 | 8000 | |
西瓜 | 4000 | |||
药材 | 5000 | |||
备 注 |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亩;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亩。 3.油茶在茶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生长期分别上调50%予以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5.设施补偿费按该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大棚种植的葡萄、提子附属设施补偿按7680元/亩包干补偿。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树苗;定植期:将苗期的树苗按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进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树;始果期:指果树移栽一-以后,开始挂果,但未达到一定产量的果树;盛产期:果树生长期已经稳定,每-产果达到一定数量,且果树冠径大于2米。 7.上述种类的青苗、设施补偿不得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重复计算。 |
附件5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 目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混凝土坟 | 2000 |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3.烈士、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4. 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5.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
砖、石坟 | 1500 | |
土坟 | 1000 | |
尸骨罐 | 400 |
附件6
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
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征购补偿标准(元) | 迁建补偿标准(元) |
一 | 砖混 | 1.主体结构要求 ①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②标准梁柱;③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屋顶钢丝网砼、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预制板架空;④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⑤梯间扶手、护栏材质为金属、木质、砖混等;层高3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⑤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⑥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⑦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⑧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1456 | 1300 |
说 明 | 1.房屋主体征购补偿标准按976元/平方米计算,迁建补偿标准按8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电立户,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装饰(修)按480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7.砖混一层平顶房按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增加10%予以计算补偿。 |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征购补偿标准(元) | 迁建补偿标准(元) |
二 | 砖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①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②砖石基础、木架红瓦屋面、纤维板平顶;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2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⑤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⑥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1120 | 976 |
说 明 | 1.房屋主体征购补偿标准按752元/平方米计算,迁建补偿标准按608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电立户,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装饰(修)按368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征购补偿标准(元) | 自拆补偿标准(元) |
三 | 土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①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②红瓦屋面;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2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③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840 | 720 |
说 明 | 1.房屋主体征购补偿标准按520元/平方米计算,迁建补偿标准按4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电立户,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装饰(修)按320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补偿标准(元) |
四 | 棚屋 | 1.钢管或砖柱; 2.部分钢构檩或木檩; 3.石棉瓦顶或玻璃钢瓦顶; 4.一面以上自墙或三面寄墙部分自墙; 5.水泥地面; 6.落水檐口高2.6米以上。 | 130 |
说 明 | 1.棚屋拆除不享受任何奖励; 2.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中,符合1、2、3、4要求,但不符合5、6要求的按补偿标准的80%计算;缺少其中任意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 3.菜市场、交易中心等大棚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说 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二、房屋的标准层高为:砖混房3米,砖木、土木房3.2米。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的,每10厘米按该房屋补偿单价增减3%。2.2(含2.2米)米以上但未达到标准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原房屋主体补偿单价核减系数给予补偿。
三、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四、房屋架空层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单独补偿,计入房屋层高系数补偿。
五、拆迁框架结构及企业生产性用房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补偿外,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偿:
(一)框架结构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框架结构的房屋主体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房屋主体补偿标准增加20%补偿。
(二)企业生产性用房单层层高加价标准:
1.单层层高在>3.2-≤4.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20%;
2.单层层高在>4.5-≤5.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
3.单层层高在>5.5-≤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40%;
4.单层层高在>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50%补偿,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补偿。
附件7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搬家费 | 户·次 | 1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户人数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确定的人口为准。 2.被拆迁户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3.宅基地还建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时间为12个-。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迁建用地的,经批准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补偿过渡费,其标准按每-30%递增。 4.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和过渡费。 |
过渡费 | 户·- | 6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