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6-00006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的通 告
岳县政通〔2016〕5号
为切实加强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确保防洪、航运、水生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有偿出让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不得进行经营性河道砂石开采活动。
二、河道砂石开采实行限量开采,当-度开采量达到采区核定开采量时应当停采;限船开采,每个采区不得超过核定的采砂船数开采;限范围开采,采砂船应当在指定的可采区内生产作业;限时段开采,禁采期及每天20:00至次6:00之间禁采。
三、采砂船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应在船体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公开《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功率、地点、范围、采量、方式、时间等进行采砂作业。
四、销售、配载、运输砂石,应当持有合法有效并与实际销售量、实际装载量以及金额相一致的《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凭单》,禁止 “无票运砂”、“少票多运”、“使用旧票”、“恶意逃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凡进入东洞庭湖水域未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停泊区停靠或驶离本水域;如有违返,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采砂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六、采砂船、运砂船以及砂石经营业主应当自觉接受县砂管、水务、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各类无证采砂、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没收非法采出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从重处罚;对乱采滥挖造成资源严重浪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阻碍、拒绝县砂管、水务、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涉黑、涉恶及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县砂管、水务、交通、海事等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东洞庭湖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失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纪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