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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6-06-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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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6-01003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 知

岳县政办发〔2016〕3号

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卫生局关于市直单位公务员试行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岳市劳社〔200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水平与县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费实际开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县财政负担为主和单位适当补助相结合;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对象。凡在我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规定全额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人员均可享受该项政策。

三、医疗补助费的经费来源。缴费标准为参保单位上-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不缴费。县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医疗补助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财政按支出进度划拨到县人社部门。县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和乡镇及在我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均可按此通知自愿缴纳并比照执行。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进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自负。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1.住院起付标准补助40%;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分段自付费用补助50%;

3.30万元以上的,补助70%;

4.乙类药、特检、特治自付部分补助50%;

5.一个-度内个人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20万元。

五、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医保中心统一支付。医疗补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收支平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县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县卫计局要加强对医院的监控,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自2016-1-1起执行,由县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4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4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