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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6-11-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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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6-01008

 

 

 

 

 

 

岳县政办发〔20168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岳阳县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11 -2   


 

岳阳县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岳阳县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岳阳县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新墙河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其范围包括岳阳县境内的新墙河京广铁路大桥至铁山水库段、游港河、铁山水库及县城附近六合垸、白洋水库,最东端至铁山水库库尾,最西端至京广铁路大桥,区域总面积7032.1公顷。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毗邻地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岳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保护规划。其他规划涉及湿地公园的,应当有湿地公园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遵循“全面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县林业局为湿地公园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人民政府设立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办法;依法协调、查处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案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文旅广新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铁山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周边乡镇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湿地的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公园内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向村组干部、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与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第八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建设。

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湿地保护规定,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或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及时编制或修订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岳阳县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负责标明湿地公园界区,设立湿地公园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标。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保护以铁山水库、新墙河为主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保护湿地自然地形。

(五)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民间文化、民族文化村及古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生态文化、湿地水文化、航运和商贸文化、农耕文化、堤垸文化、历史文化等。

第十四条 新墙河国家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科普宣教利用区和综合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为铁山水库设计洪水位94.35米的范围,面积4556.7公顷。

恢复重建区为铁山水库至武广高铁段的新墙河和游港河范围,面积1775.2公顷。

科普宣教利用区为武广高铁大桥至京广铁路大桥之间的新墙河段、白羊水库和白泥湖以及六合垸等区域,面积697公顷。

综合管理服务区为湿地公园管理处和湿地保护管理站在六合垸及周边有关乡镇的建设区域,面积共3.2公顷。

第十五条  湿地保育区原则上除开展保护、科研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科普宣教利用区可开展生态展示、科普宣教以及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综合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征求县林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除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抢险、救灾外,在湿地公园内取水或者拦截湿地公园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公园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公园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向湿地排放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湖南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严格按照湿地公园保护规划进行,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等需向湿地公园内施药,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县林业、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农业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湿地公园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公园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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