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8-01001 |
岳县政办发〔2018〕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人口(含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城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第十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采取环卫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
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医院、学校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洞庭供水公司伴水代征;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委托县财政局代征;营运车辆委托运管或交警部门代征;厂矿企业按在册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自备水源用户和其他征收对象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环卫主管部门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市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二条 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可向委托单位、个人收取,具体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关的卫生费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收取。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小区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每户每年30元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代征单位(县财政除外)按收缴额3%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对超额完成代收任务的单位,委托单位应给予表彰及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环卫部门以及代征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足额征收到位。
第十八条 对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实行优惠政策。对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五保户、重度残疾户凭有效证件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择优选择投资商,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环卫部门应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县发改、住建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环卫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保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环卫主管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 号 |
收费对象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
1 |
城镇居民住户、暂住人口 |
户·月 |
8 |
1.一表多户和一户多表的,通常按实际户头数收取;一表多户无法统计住户数的,可按用水量0.4元/吨计征;一户多表,水表无用水量的不视为1户且不计入户头数,水表用水量每月超过5吨的视为1户且计入户头数; 2.一户一表,用水量每月超过30吨的,其超出部分按0.4元/吨累加计征。居民小区抄总表的,按用水量0.4元/吨计征,不重复计征户头费; 3.自备水源的,按实际户数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 |
人·月 |
6 |
1.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计征; 2.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代扣。 |
||
学校(含幼儿园)、医院 |
元/m3 |
0.3 |
按用水量计征,由洞庭供水公司代收。 |
|||
工矿企业(不含临街门店) |
人·月 |
3 |
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计征 |
|||
公园、小游园 |
㎡·月 |
0.3 |
|
|||
3 |
建设施工、装饰装修 |
元/m2 |
4 |
按建设或装饰装修总面积计征。 |
||
4 |
运输煤炭、砂砾石、土石方(含矿土)及各种流散物 |
元/m3 |
2 |
按立方计征。 |
||
渣土污染应急处理 |
元/m2 |
8 |
按污染面积计征,自行清扫的减半计征。 |
|||
破道施工 |
元/m2 |
25 |
按破道面积计征(能按环卫部门要求自行清扫、搬运渣土的,不收费)。 |
|||
5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床·月 |
3-6 |
按客房床数计征。 |
||
6 |
洗灰场、煤店、预制构件场、木材场、香蕉洞 |
月·处 |
100-300 |
|
||
散发广告、宣传单(含散发广告宣传车) |
天 |
200 |
|
|||
7 |
机动 车辆 |
客车、公共汽车(含大巴)、货车、农用车(含三轮、五轮) |
台·年 |
320 |
从事田间作业的农机专用车辆免征;不含外地过路车辆(挂外地车牌但长期在本地从事运输的除外) |
|
小汽车 |
台·年 |
300 |
||||
的士 |
台·年 |
150 |
||||
其它机动车辆(含三轮摩托) |
台·年 |
240 |
||||
8 |
汽车(摩托)修理、个体洗车等行业 |
月 |
100-150 |
视规模大小上门收取 |
||
驾校、经营性停车场 |
m2·月 |
0.2 |
|
|||
网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家俱城 |
月 |
60-120 |
视规模大小上门收取 |
|||
餐饮业 (食堂) |
固定门面餐馆 |
月 |
50 |
餐桌在4桌以上的,每增加一桌每月增加10元 |
||
临时快餐店、夜摊点 |
月 |
100 |
||||
9 |
加工厂 |
小型榨油、酿酒作坊(厂)、豆腐、米粉、副食品加工 |
月 |
80 |
|
|
屠宰场 |
m2·月 |
0.8 |
按经营面积计征 |
|||
10 |
商铺 |
固定门面或摊点 |
月 |
30 |
按门面数计征,门前保洁不得收费 |
|
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电影院、茶楼(不含餐饮)、按摩、洗脚、桑拿浴场、美容美发 |
100-500m2 |
m2·月 |
0.8 |
按经营面积阶梯式计征 |
||
500m2以上的部分面积 |
m2·月 |
0.5 |
||||
商场超市、仓储(物流库)、汽车销售(含4S店) |
100-500m2 |
m2·月 |
0.8 |
按经营面积阶梯式计征。从事经营活动的仓库按商铺标准执行 |
||
500m2以上的部分面积 |
m2·月 |
0.5 |
||||
车展、商品展销、商业演出等 |
元/天 |
100-500 |
按规模大小上门收取 |
|||
无固定门面摊点 |
摊·天 |
1 |
含提篮小卖、擦皮鞋和其它小贩 |
|||
临时瓜果、蔬菜批发 |
吨 |
10 |
临时瓜果、蔬菜批发自产自销的减半收取 |
|||
农贸市场 |
元/吨 |
0.5 |
按用水量由洞庭供水公司伴水征收 |
|||
清运费 |
吨/公里 |
3 |
经环卫部门许可自运到指定地点的,不交清运费但须交垃圾处置费 |
|||
终端处置费 |
吨 |
15 |
特种垃圾每吨另加收20元(医疗废物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