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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登记号:YYDR—2020—00011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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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2020-06-28
  • 信息时效期:2025-06-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通〔2020〕9号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0-07-0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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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0—00011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岳县政通〔2020〕9号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城乡居民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以下简称“露天禁烧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薯类、豆类、瓜类、果类、甘蔗和其他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树枝、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县城区范围内露天禁烧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县城区范围外露天禁烧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各村(居)委会是各自辖区范围内、单位院落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劝导、教育、巡查、监管、配合部门执法等工作。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由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因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及个人应对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干扰和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投诉电话:0730-7635359,县农业农村局投诉电话:0730-762175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解读:《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