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1-1834005
  • 统一登记号:YYDR—2021—01006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6-22
  • 信息时效期:2026-06-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1〕6号
《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1-06-2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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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06

岳县政办发〔2021〕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概算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

(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和下达全县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概算、项目代建、招投标监管指导、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县纪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实施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五)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教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和核准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等;

(五)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法招标采购、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50万以上的项目须立项审批。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和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和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策划、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于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各乡镇(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分库,在此基础上由县发改局牵头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含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未进入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原则上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年度计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优先续建”原则。资金未落实、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不得启动实施;

(三)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优先补短板建设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项目需说明累计完成投资);

(二)单个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安排,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县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下发下年度计划申报通知。相关乡镇(办事处)、县直部门、园区、国有企业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储备和可用财力等情况,向县发改局提交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相应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年度政府可用财力总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下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总规模情况,组织县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统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三)计划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批准,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

(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

(二)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三)未完工的续建项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申报,每年第二季度末由县发改局商财政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批准。项目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说明原因,并将书面材料送县纪监委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     

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事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须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审批中介超市选择承接主体。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流程,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

划或计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不向上申请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

(五)已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附以下文件:

(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二)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资金平衡方案审查意见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报告);

(三)交通、水利等项目应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估。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县发改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

(二)总投资5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三)总投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建设项目,简化可研报告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县发改局按照评审工作要求出具评审意见; 

(四)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委托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单体面积较小、跨度不大的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只办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表。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县发改局)报批。概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和项目资金计划,县发改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概算评审委托合同,县财政局按合同拨付评审费用。

项目投资概算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依规评审后核定。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同时,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并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告分管副县长,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应急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常务副县长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预付款。  

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余额。    

3.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救灾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省市等有关政策对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概算调整控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解决。

县发改局审批投资概算时,对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

第三十一条  经县发改局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和主体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三十三条  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申请调增投资概算金额500万元(不含)以内的,应由县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安排意见、县发改局依法核定调整;申请调增投资概算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向县发改局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核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细则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工程变更评审会,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变更预算审查。县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量和造价增减变化的审计。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设计图组织评审及批复;负责对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县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定期抽查、检查以及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工程变更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严肃追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工程变更:

(一)在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或城镇规划调整的;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的;

(四)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必须增加附属工程的,或削减、缓建原设计附属工程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变更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一)工程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变更情形时,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提出变更内容、规模,理清变更原因出具申请报告;

(二)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引起工程变更的,需规划、设计单位出具调整文件和方案,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图组织评审下达批复。如涉及重大结构变更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程序报批;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县发改局,填写《工程项目变更申报表》。县发改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到现场察看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填报《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

(四)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评审;

(五)工程变更评审后由县发改局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审批后下达变更批复;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应当先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相关单位按规定对建设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工程变更办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其审批及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因法定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报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二)县本级政府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工程总承包项目),须进行招标方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报行业监管部门初审,再由县招标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批准;工程建设费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招标方案还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同意。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政府投资400万(不含本数)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按《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签订合同。经批准变更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原签订单位签订,或者由原签订单位书面授权签订。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综合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后,由各类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移交。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结算与决算评审。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及支付;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或经依规调整后的概算。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建设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会同财政、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县发改局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等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县财政局依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县发改局、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五十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检查单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县监察委员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强化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一)对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进行惩戒;    

(二)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依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我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五十九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国家、省、市投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