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2-1934051
  • 统一登记号:YYDR—2022—00002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4-01
  • 信息时效期:2027-04-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发〔2022〕3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2-04-01 15:16
浏览量:1 | | | |

YYDR—2022—00002

 

 

 

 

 

 

岳县政发〔2022〕3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稳定粮食生产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10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1〕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动态监测扣减冻结补充耕地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19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一)从严控制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新(改、扩)建的农村道路、农村灌溉设施、设施农业,除农田综合整治项目外,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新(改、扩)建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村庄规划,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八不准”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二)从严规范用地程序。农村道路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涉及农用地的,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灌溉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利部门审查或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用地选址意向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后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再持用地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将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二、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制度

(三)建立乡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由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实施、占用耕地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实施、占用耕地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给予业务指导。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设立各乡镇耕地储备指标库。新立项耕地开发项目和新增耕地整改项目通过了自然资源部监管入库所形成的耕地指标,按15%的比例提留计入给相关乡镇的耕地储备指标库。将省国土调查在线监管系统、自然资源部耕地卫片监测系统扣减冻结我县的指标,按责任分解到乡镇,对相关乡镇耕地储备指标库的指标作相应扣减冻结。已按期整改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解冻解扣。乡镇耕地储备指标库为零或负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乡镇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年末,乡镇耕地储备指标库指标为负数的,县财政局在结算时,按开垦费的标准,扣减对相关乡镇的拨付经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四)实行乡镇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一般耕地转变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同等数量与等级予以补充,实施“进出平衡”。国办发〔2020〕44号文件印发之后,永久基本农田被违规用于林果业(含油茶林业、中药材种植业、花卉苗木种植业、人工草皮种植业,下同)或被违规用于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违规主体限期予以原地恢复,违规主体灭失或下落不明的,或客观上违规主体暂不具备原地恢复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原地恢复;一般耕地“非粮化”的,原则上要在原地恢复,耕作层被破坏确难以恢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进出平衡”异地补充。平原地区的耕地被用于林果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相关业主将其林果业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五)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水稻亩产量等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六)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水稻生产,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现状,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一般耕地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充分利用冬闲季节发展油菜、蔬菜、绿肥生产,提升地力。在优先满足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对严格管控区和天水田、高岸田、矿区渗漏田等不适合发展水稻生产的区域,要优先发展旱杂粮、饲草和工业用粮等大口径粮食,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相对稳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七)加强新增耕地全程管护。严格执行岳县政办函〔2021〕37号文件有关规定,新立项的新增耕地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全程参与监管,项目验收入库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耕种管护工作。新增耕地开发项目和增减挂钩耕地项目形成的耕地,不得永久性建设占用,不得用于林果业种植。新增耕地开发整改项目已移交乡镇实施后续耕种管护但“非粮化”“非农化”的,由管护单位按开垦费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土地复垦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八)强化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不得擅自调整水稻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确保全县54.83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面积底线不突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乡镇水稻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保障水稻种植面积;将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和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其加强管护,引导水稻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水稻。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水稻生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九)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底线目标、耕地恢复目标和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负总责。

(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所有新增“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实行分级全立案、一案双查。对2020年7月3日后仍顶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坚决遏制、“零容忍”。对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印发后的增量“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复耕一处。其他各类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坚决露头就打,严格快速查处。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一般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