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2-2029515
  • 统一登记号:YYDR—2022—01018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12-28
  • 信息时效期:2027-12-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2〕19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22-12-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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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2—01018

 

 

 

 

 

 

 

岳县政办发〔2022〕19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编制目的

1.5工作原则

1.5.1依法规范

1.5.2以人为本

1.5.3居安思危

1.5.4统一领导

1.5.5快速反应

1.5.6科技支撑

1.5.7公开透明

1.6灾害分级

1.7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1.8自然地理、气候、降水情况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组织机构职责

3.2.1县森防指

3.2.2县森防办

3.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3.3扑救指挥

3.4工作组

3.5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森林火险等级的分级

5.1.2预警分级

5.1.3预警发布

5.2预警变更及解除

5.3火情监测

5.4气象服务

5.5信息管理

5.5.1归口管理

5.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响应措施

6.3.1扑救火灾

6.3.2转移安置人员

6.3.3救治伤员

6.3.4保护重要目标

6.3.5维护社会治安

6.3.6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6.3.7火场清理看守

6.3.8应急结束

6.3.9善后处置

6.4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4.1 IV级响应

6.4.2III级响应

6.4.3II级响应

6.4.4I级响应

6.4.5响应终止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运输保障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4物资保障

7.5经费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预案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调查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8.7灾后重建

9.附则

9.1以上、以下的含义

9.2有关说明

9.3预案管理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火的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岳阳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和处置。

1.4编制目的

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森林火灾管理、指挥、预警、处置和保障体系,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1.5工作原则

1.5.1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森林防灭火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5.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1.5.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机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责任制,有效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5.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管理机制。

1.5.6科技支撑,提升能力。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1.5.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6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的受害程度和人员的伤亡情况,森林火灾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7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功能区,下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发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8自然地理、气候、降水情况

岳阳县处于新华夏系巨型第二沉降的次一级隆起带。地势自东北幕阜山余脉向西南的东洞庭湖呈降阶梯状倾斜。山地主要分布在毛田、张谷英、月田、公田等乡镇。平原主要分布在筻口、新墙、中洲、荣家湾、黄沙街等乡镇。降水由西部滨湖区逐步向东部中低山区递增,东部靠近平江县幕阜山暴雨中心,年平均降水量在1500毫米以上。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挖掘(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名胜古迹、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功能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功能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和森林防火区的工矿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

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县森防指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森林警察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3.2组织机构职责

3.2.1县森防指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监督检查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各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3.2.2县森防办

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相关项目资金支持,保持重要应急物资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林区学校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森林防灭火救灾无线电台的频率指配,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负责组织、利用铁塔公司的高位杆塔及三大运营商的传输专线等资源,协助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高位视频监控等森林防灭火技防能力建设和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级经费预算,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负责全县公路应急抢险及相关公路物资储备工作;配合做好交通方面的应急抢险部署工作,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有关旅游景区做好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旅游企业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团队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协助火灾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森林警察大队: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县林业局开展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与相关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共同提高森林火灾预警监测能力。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湘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交警大队:根据森林火灾救援工作需要,对有关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县武警中队:负责指导全县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联系责任制,共分为13个高风险地区,由各派驻成员单位负责联系各自区域的森林防灭火督查指导工作。

3.3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乡镇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县、省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森林防指统一指挥,省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省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省森林防指统一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部负责协调、指导。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乡镇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工作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警察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乡镇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各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县应急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工信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综治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森林警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保障指挥机构的安全稳定,依法打击影响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调查评估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森林警察大队、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调查森林火灾事故产生的原因,科学评估火灾损失,并形成评估报告。

3.5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救援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成立防范应对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应急救援队伍:目前有综合救援队伍1支,为县消防救援大队45人;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3支,为县武警中队20人,县应急救援中心41人,县林业局森林专业扑火队30人;县武装部应急连60人;16支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每支队伍人数30人,由各乡镇的干部职工和地方群众组成。必要时,可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乡镇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乡镇森防指负责对接及有关保障。

需要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连参与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按相关规定向上申请实施。

5.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森林火险等级的分级

根据森林可燃物燃烧状况,将森林火险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低火险级或无火险级,表示不燃,即不易发生火灾。

二级:较低火险级或弱火险级,表示难燃,即一般难以发生火灾。

三级:中等火险级,表示可燃,即可能发生火灾,但一般不易蔓延,较易扑救。

四级:高火险级,表示易燃,即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容易形成火势蔓延,不易扑救。

五级:最高火险级或特大火险级,表示强燃,即极易发生火灾,而且极易蔓延,难以扑救。

5.1.2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2、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4、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5.1.3预警发布

由县森防办组织,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和县气象局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按规定报市级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县森防办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县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县森防办立即向涉险区域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4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

5.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

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召集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林业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巡查力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县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和指导;

4.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5.2预警变更及解除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森林火灾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5.3火情监测

县森防办组织县应急局利用中国应急卫星监测-IOS、县林业局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与卫星遥感中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卫星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测、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县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以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5.4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5信息管理

5.5.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威胁铁路运行的,应及时拨打所属辖区铁路报警电话(广铁集团应急报警电话:020-61330000、武汉铁路局襄州运营端浩吉铁路值班电话:027-51189208),同时报告县应急局(值班电话:0730- 7657626)。

5.5.2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森防指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按规定上报。

发生以下森林火灾,各乡镇森防指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 及时报告县森防办: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超过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4.发生在县际边界或者跨乡镇的;

5.发生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6.需要县森防指协调组织支援扑救的;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8.各乡镇森防指经研判认为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县森防办接到以上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2小时以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疏散火灾现场周边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县森防办,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6.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应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按程序向市、省森防办报告。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6.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3.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出现伤病人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森防指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县森防指应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3.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确保现场无火、无烟并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3.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持续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响应措施。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6.4.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森防办备案: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持续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发生直接威胁大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张谷英风景区、高铁附近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森防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森防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根据乡镇森防指的请求,调派县扑火应急队增援。

6.4.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提请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县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在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派出现场指挥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乡镇森防指的请求和实际情况,调派县扑火应急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6.4.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请求森林消防、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省森防指增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4.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 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自动终止。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岳阳县属于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应当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和国家公园、国有林场等单位,应当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防扑火队伍。

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县人民政府或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临时动员。

7.2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公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需要应急航空力量支援时,由县森防指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森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按有关规定报批。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县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和拟建专用通信网的部门要及时与县应急局、县工信局等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协同和共享。

县森防指、各乡镇森防指以及参与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并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7.4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县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

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器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7.5经费保障

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经费。

7.6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灾引发的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应急处置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7.7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属地公安派出所组织对森林火灾受灾区域加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单位)、密集人群以及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8预案保障

县森防办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地形、气候、灾种实际,充分考虑林场、林区、树种特点和植被生长、林下可燃物载量及可燃气体等情况,精准掌握辖区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等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消防车取水点位置。

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单位和部门职责,在编制部门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8.后期处置

8.1火灾调查评估

县森防办组织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森林警察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火灾案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岳阳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森防指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和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建设。

9.附则

9.1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2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防火期的五一节以及其他特殊时段。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或军事单位等地区。

9.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预案。本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自然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