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6-2390509
  • 统一登记号:YYDR—2026—00002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6-07-21
  • 信息时效期:2031-07-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发〔2026〕3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岳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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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6—00002



岳县政发〔2026〕3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岳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岳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持续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政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涉及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归档、争议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买卖,以及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的许可使用合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国有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使用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五)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

  (六)各类招商合同;

  (七)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行政征用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分为重大政府合同和一般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政府合同;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政府合同;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四)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政府合同为一般政府合同。

  第五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及重大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等。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督工作按照审计相关流程开展。

  县财政局负责与政府合同有关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及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政府合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依法审批、核准与政府合同有关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和大额投资项目;依法指导、协调政府合同签订前的招标投标等工作以及其他与政府合同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政府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单位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部门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政府合同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

  (二)负责调查核实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担保及涉诉情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

  (四)负责在职权或者授权范围内磋商、起草、修改合同条款;

  (五)负责政府合同实际履行,对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复议及诉讼等活动;

  (七)负责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与保管;

  (八)负责将政府合同的相关材料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与起草

  第八条  政府合同磋商、起草过程应当有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兼职法律顾问参与。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国家、省、市已经公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起草政府合同文本。政府合同项目涉及保密事项的,合同中应当包含相关的保密条款,或者由合同承办单位与政府合同相对方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

  对于政府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合同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合同重要条款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其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合同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订立政府合同,但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除外。

  涉及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政府合同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送审时,应当经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批转。

  第十五条  需要履行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签订的政府合同,应当将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司法局或者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送审政府合同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提请审查的合同文本(送审稿);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背景材料和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四)合同风险评估报告、资信调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以及论证意见;

  (五)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的相关材料;

  (六)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未补齐相关材料的,审查部门(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合同及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政府合同的审查期限经审查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需要核查、评估、论证或者补充相关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是否存在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是否超越行政管理权限,合同相对方实际履约能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是否明确;

  (五)承诺的优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是否存在其他风险。

  审查部门(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标的等问题进行审查,但必要时可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机构)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可征询财政、审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询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审查部门(机构)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已经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需要变更原合同的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政府合同重新报送审查部门(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部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仅对合同承办单位报送的合同文本资料负责。因合同承办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送审、报送材料不全或报送虚假材料产生法律风险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批准与签署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重大政府合同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把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其中意向性、无约束性条款的框架协议可不经集体审议;一般政府合同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政府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管理机制,依法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违约、纠纷处理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合理处置:

  (一)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三)遭遇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违约,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务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重大履行风险的。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就以上事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合同履行预警报告,提出合理的处置方案,并抄送审查部门(机构)。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程序批准后,由合同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争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从合同争议的起因、合同双方有无违约责任、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对原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送审查部门(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合同相对方申请仲裁、复议或者起诉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答复、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超过诉讼期限等导致败诉。

  合同承办单位申请仲裁、起诉以及参与应诉的案件,在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处理,鼓励派遣公职律师全程参与。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


第六章  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掌握政府合同履行情况,建立政府合同台账,对政府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重大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司法局。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取或者留存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往来函电等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以县人民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送至县政府办存档。

  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政府合同相对方,或者应当依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而未采用的;

  (二)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因过错导致政府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政府合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启动合同预警机制、提交预警报告及处理预案的;

  (七)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违法承诺优惠政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八)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九)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放弃权利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十)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十一)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合同审查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照本办法应当参与、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与争议的处理,但拒绝参与、指导和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合法性审查超出规定期限的;

  (三)在政府合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财政、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该部门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内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