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职业年金给养老再添力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5-04-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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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工资总额8%,个人缴纳本人工资4%

职业-金给养老再添力

 制图:张芳曼

    今-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贡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进一步明确了职业-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

    职业-金是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贡森介绍说,职业-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职业-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职业-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第三,职业-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职业-金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补充养老。《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本质上看,职业-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职业-金制度,有利于吸引、 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是强制性的,工作变动时可随同转移

    与企业-金相比,职业-金有哪些不同?贡森说,首先,职业-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金。而企业-金是非强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业-金的单位,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以上等。而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金或企业-金制度的,其职业-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金或企业-金制度的,原职业-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次《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领取职业-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数计发职业-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职业-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力争获得较好收益

    《办法》细化了职业-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准则。贡森介绍说,依据《办法》,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金基金将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办法》同时强调,职业-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这表明职业-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当然,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贡森表示。(记者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