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机构认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划定多条重要原则和底线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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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机构认为《指导意见》划定多条重要原则和底线
意在根本上防范风险

    7月18日,市场期盼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进入更加规范发展的时期。《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 

  既鼓励创新,也指出方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行业‘久旱逢甘霖’的大好事。”宜信公司董事长唐宁说,《指导意见》既鼓励了金融创新,也划出了底线、指出了方向,对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大有好处。

  易宝支付总裁唐彬表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与此同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问题,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大部分问题由来已久,只不过被互联网显性化了。

  界定P2P平台信息中介属性,明确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只是作为纲领性的框架文件,但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也划定了很多重要的原则和底线,为未来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意在根本上防范相关风险。

  据悉,《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以互联网金融中发展较快的网络借贷为例,《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并且,《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业内人士分析,这相当于给了P2P(点对点网络借贷)明确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这一定位对整个行业会有重要影响。

  唐宁认为,P2P行业在过去暴露了许多风险,并被认为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不足”,《指导意见》明确了很多基础性原则,提升和加强了规则的清晰度,这些具体规则能有效规范行业发展的路径。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融360董事长叶大清表示,引入银行资金存管有利于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在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

  监管职责分工明确,措施细则应留有弹性空间

  据了解,《指导意见》在监管职责划分上明确提出,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涉及到的部门较多,虽然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但是很多配套细则和措施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出台,形成系统协调的规范也需要较长时间。并且,此次并未提到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分工问题,有待细化。“要留出相应的弹性空间,保证监管能够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变化,为以后创新预留出空间。”黄震说。

  “未来细则的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唐彬表示,互联网具有发展快速、跨界融合的特性,应当建立透明公开的门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则认为,未来细则制定应当注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创新。(记者 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