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预案的目的
规范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种矿山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事故风险分析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山体滑坡及坍塌事故、冲击地压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爆破事故、坠落事故等事故。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接矿山事故报告;拟定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方案;承担矿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掌握、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协调、联系、配合“122”“119”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按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地质稳定性进行监测,并提出治理意见;协助开展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救援工作;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衍生的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单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对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预测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意见和建议;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评估;按权限调查或配合调查衍生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县卫健局:承担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安抚、稳定工作。
县纪委监委:按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配合工程抢险工作;协调供水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应急指挥中心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在首报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