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解读
来源:法制办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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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有关规定,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明电〔2020〕7号)等文件精神,需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落实”的原则,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承办落实。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主要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滞后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部分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滞后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改发布。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