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绿线的分类
城市绿线,是指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
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绿线规划和建设、绿线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涉及绿线规划和建设、绿线的保护和管理。
1.城市绿线规划
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进行。
2.城市绿线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进行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范围审查审批,并由县城管局出具审查意见。
3.城市绿线保护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报经县城管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4.城市绿线的管理
城市绿线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县城管局对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负责人:
(1)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县城管局负责管护;
(2)附属绿地,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管护;
(3)区域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护;
(4)已完成拆迁或历史原因导致的具备养护条件但无人管护的绿地,经所属社区报告给县城管局,统一由县城管局进行接管。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县城管局依法确定管护负责人。